劳动关系
保险公司索赔记录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保险公司索赔记录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梁某诉合肥某妇科医院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梁某在合肥某妇科医院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梁某亦未办理社会保险。梁某驾驶合肥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索赔材料中登记有梁某姓名。2011年5月,合肥某妇科医院通知梁某回家待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仲裁,但未得到仲裁机关支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因工资发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梁某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招用记录亦保存在用人单位处,梁某均无法提供。但梁某提供其在驾驶合肥某妇科医院车辆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判决合肥某妇科医院支付梁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为梁某补办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肥某妇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合肥某妇科医院支付梁某工资及各项补偿25500元。
【法官点评】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劳动关系。由于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会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对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证据的举证能力较弱。本案中,梁某因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未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招工记录等证据,但其提供因工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的登记记录,间接反映合肥某妇科医院的用工事实,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地位上的差距,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对用工记录、工资发放、加班等证据采集,避免诉讼中取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