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女职工工伤,1个月后被除名,工厂被判赔偿7万余元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7-8人气:3592

     从外地来柳州务工的女子褚某在工作中不慎切断手指,然而,一个月后,工厂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与工厂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褚某诉至法院。7月3日,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厂方赔偿褚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7万余元。

工伤后被工厂除名

    2011年2月20日,褚某经别人介绍来到柳州市柳北区某木材厂做切板工。当年4月2日上午11时许,褚在工作时,不幸被机器切断右手拇指,随即被送柳钢医院治疗。

    然而,令褚没有想到的是,一个月后,厂方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伤好之后,褚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确认,她与厂方从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13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褚某为工伤。12月29日,褚女士经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之后,褚某就厂方无故强制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以及伤残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等事宜,多次与厂方协商未果。于是,褚女士一纸诉状,将厂方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强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住院护理费等。(来源:广西新闻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