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
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附件3:
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过程得到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和鉴定专家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在人社部工伤司的统一部署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工作办公室进行过两轮鉴定标准修订意见征询,共收到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河北、黑龙江、西藏、新疆、山东、江苏、浙江、宁夏、广西、广东、河南、贵州、安徽、陕西、湖北、青海、江西、内蒙古、福建、甘肃、云南、辽宁、四川、吉林、成都、广州、温州等多个省、市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意见汇总如下:
修订内容 |
省、市意见建议 |
是否采用 |
未采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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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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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明与肢体残疾 |
山西、甘肃等认为失明条款偏高 |
甘肃建议高位截瘫远远重于双眼失明,建议双眼失明降为二级。 |
否 |
二者没有可比性,每一个等级都是一个范围,在这个等级范围里伤情必然有轻有重。 |
下肢缺失(二级10条和13条) |
云、鲁、粤;建议归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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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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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侧上下肢功能丧失(二级15条) |
云南;建议加上同侧上下肢肘关节、膝关节以下截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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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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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肠切除(二25条与四级36条) |
云南;建议两条合并定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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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存在的功能障碍不同,即严重程度不同 |
精神病性条款(三级1、2条、四级2条、六级2条八级1条) |
山西;建议细化精神障碍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
浙江、江苏、江西、广州、辽宁 |
是。在病程、治疗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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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损伤与骨科的平衡(三级6条、四级15条、四级5条、五级13条) |
河南、广东、新疆、山西、山东、河南、甘肃、广东、江苏 |
辽宁、四川、成都、广州、浙江、江苏多个地方建议修改周围神经造成的手、足伤残和骨科间的失衡条款。 |
是。对部分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行了上下等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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肘上缺失(三级13条) |
新、粤认为和五级13条相比等级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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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一侧肘上缺失下调为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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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三级18条) |
云南建议删除“瘢痕”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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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此条针对烧伤后功能障碍 |
面部毁容(一级5条、二级8条、三级10条、四级7条等) |
湖南、山东、山西;均认为等级偏高,尤其中度毁容、色素等。建议要么强化界定条件,要么降低等级。 |
|
否 |
面部烧伤毁容的心理伤害与其他伤残不能比拟 |
心功能不全二级(四级32条) |
河南、河北、湖北;建议下调到五级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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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道狭窄定期扩张(四级49条) |
云南、湖南;黑龙江、河北、贵州、甘肃、广东、江苏;建议删除或下调等级。 |
福建、新疆 |
是。完善后下调到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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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原性膀胱(四级48条) |
山西、广东、湖北;建议取消或细化 |
|
否 |
因残余尿的测量存在主观因素,目前没有好的替代办法。 |
脊柱骨折(五级12条、六级14条、八级15、、九级12、九级13、九级14条、九级15、十级5条) |
湖南、河北、山西、广东、浙江、黑龙江、云南、西藏、陕西、贵州;建议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完善或删除、等级调整。 |
江苏、甘肃、新疆、四川建议修改 |
是。六级14条删除,九级13上调到八级,其他条款予以完善,修改后的条款更注重脊柱伤后是否稳定。同时在附录中对脊柱骨折分型、椎间盘的诊断进行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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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骨破溃(五级19条、六级26条) |
山西认为定级太高 |
|
否 |
跟骨部位破溃长期不能愈合,影响走路。 |
前臂缺失(五级13条) |
宁夏、浙江、黑龙江、河南认为和五级14条相比等级偏低 |
|
否 |
一个等级本来就是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伤情有轻有重。 |
关节功能障碍(五级15条、五级20条、六级25条、七级20条) |
山西、山东、贵州、甘肃、广东、浙江、黑龙江、河北建议对关节功能障碍进行明确,按功能不同细化定级 |
新疆、福建、江苏、辽宁、四川、成都、温州建议按关节功能轻、中、重不同细化定级。 |
是。在具体条款方面按关节功能不同分别定级,腕关节单列定级;另外,在附录中对关节功能障碍进行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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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茎缺损和双侧输精管缺损(五级55条、五级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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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江苏、天津建议修改。 |
是。阴茎全缺损放五级,双侧输精管缺损放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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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巢切除和双侧输卵管切除(四级51条、五级58条、五级59条、七级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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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浙江、广州都认为卵巢应比输卵管切除高一级 |
是。卵巢切除五级,双侧输卵管切除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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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球摘除(五级28条) |
山西、湖南、河南、安徽、广东、浙江、上海建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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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完善后下调到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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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肠造瘘(五级46条) |
山西认为对工作生活有影响,建议提高等级 |
|
否 |
结肠造瘘和回肠造瘘有区别 |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六级8条) |
湖南、广东建议下调等级 |
|
否 |
与肢体瘫的肌力相比,其客观症状更明显、直观。 |
拇指或连同另两指缺失(六级15条) |
多省市认为有歧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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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六级15条、16条、17条规并后重新完善、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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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六级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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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议升到五级 |
否 |
升级后与其他伤残不平衡 |
前庭功能(六级33条) |
云南建议升到四级;湖南建议完善 |
|
否 |
使用率非常低,且目前没有更好的修改办法 |
脾切除(六级53条、七级53条) |
陕西、湖南、河南、安徽、江苏建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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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两条规并后放七级,不再以35岁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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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损伤条款(五级62条、六级61条、六级62条、七级62条、八级13条、八级67条) |
山西、浙江强调乳房损伤涉及美容和心理,建议提高等级 |
|
否 |
条款等级的制定应考虑到大局综合平衡。 |
拇指关节功能(七级17条、九级18条) |
多省市均认为存在理解和把握差异 |
安徽、贵州、温州、浙江等地都认为两个条款界定不够清晰,易引起误会 |
是。对两条款进一步予以明确,并适当进行了等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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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关节术后(七级24条) |
黑龙江建议明确关节个数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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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关节炎(七级25条、八级22条) |
黑龙江建议降到八级 |
新疆、江苏要求对四肢大关节予以明确 |
是。条款中对关节数量和严重程度进行明确;同时在附录中对四肢大关节进行明确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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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短缩(七级26条) |
河南建议修订为“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六级21修订为“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度,并有肢体短缩≥4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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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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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正常(七级29条) |
河南建议删除,等同于七级28 |
|
否 |
该条是鉴别伪盲的条款,不能删除。 |
口腔、颌面部骨折(七级37、38、39条、八级、38、39、40条) |
山西、山东、湖南、河南、广东、江苏;互相矛盾,建议调整等级 |
广州建议对七级38条细化等级 |
是。根据伤情严重程度不同进行上下等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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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后骨髓炎(八级21条) |
云南建议升到六级 |
|
否 |
此条款作为全身各处骨折后骨髓炎的保底条款,不宜定级过高。比较严重的骨髓炎可根据功能影响套用其他等级条款。 |
呼吸困难(八级33条) |
云南建议删除 |
|
否 |
删除后此类情况无条款可用 |
性功能障碍(八级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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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山西、新疆建议上调等级或对原条款进一步细化、明确。 |
是。将附录中的界定内容直接写到条款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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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八级69条) |
云南建议升到七级 |
|
否 |
考虑到职业病是与一般工伤不同的一套独立体系,不能与一般工伤简单对比。本次小修小改暂不对职业病做调整。 |
减压性骨坏死(八级72条) |
云南建议升到七级 |
|
否 |
同上 |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八级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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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山西、江苏建议对部位和肋骨骨折的个数予以明确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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睑外翻、睑下垂、睑球粘连等(八级28、29、30条) |
山西认为应区分能够手术和不能手术 |
|
否 |
可以通过手术矫正的伤情为十级,十级中已做出明确界定。 |
食指2-3节缺失(九级17条) |
新疆、西藏、山西、河南、广东;建议完善 |
浙江、温州、广州建议根据功能完善 |
否 |
条款本身没有修改的必要,且与本次修订中提出的“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相吻合。 |
骨折内固定(九级23条) |
新疆、陕西、山东、湖南、黑龙江、河北、贵州、安徽、广东、浙江、江苏、湖北;均建议将指、趾骨折排除在外。 |
山西、、四川、广州、广西、山东、天津、江苏、辽宁、安徽、浙江、青海、温州建议对“内固定”范围进行界定,明确除外手、足部位骨折或克氏针。 |
是。新条款将手、足部骨折和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区别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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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后骨性关节炎(十级4条) |
湖南、黑龙江;建议删除或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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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伤病难以区分,删除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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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端植皮(十级7条) |
山东建议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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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条款本身没有问题,使用中也没有争议。 |
3-4指末节缺失(十级10条) |
云南、西藏、山西、湖南、河南、河北、甘肃、广东、浙江;建议升级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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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调到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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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十级13条) |
陕西、黑龙江、河北、河南、浙江;陕西建议细化或完善。 |
山西、福建、四川;建议提高髌骨切除等级或细化。 |
是。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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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各部位骨折(十级14条) |
陕西、山西、山东、黑龙江、河南、广东;建议细化分级。 |
山西、江西、广州、新疆;建议根据不同部位区分定级。 |
否 |
该条是骨折的保底条款,引用率很高,普惠性广,表述明确,操作性强,得到工伤职工的广泛认可。 |
开胸探查术(十级39条) |
青海、广东、江苏、湖北;青海认为与开腹探查应一致,升到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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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上调到九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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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九级1条、五级1条、三级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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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认为癫痫难以把握;安徽、贵州建议调整等级。 |
是。考虑到癫痫的特殊性,将中、重度癫痫分别下调一个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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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条款(九级3、4条、八级7条) |
河南、广东、山西、湖南、浙江、江苏;其中山西、湖南、广东建议提高等级,还有的地方建议完善。 |
浙江、成都、福建建议完善原条款;贵州、新疆建议提高等级;福建建议增加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多处颅骨骨折。 |
是。各地意见较分散,综合考虑维持原等级,仅对条款进行完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骨骨折均有对应条款可用,不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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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外伤综合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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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贵州、新疆、吉林建议增加脑外伤后综合症;如脑震荡、脑外伤后应激障碍等 |
否 |
一旦增设这些条款,将带来甄别上的很多问题和争议及新的不平衡,增加对条款的把握难度。 |
听力条款(四级到十级均有) |
山西、甘肃、江苏;操作中有主观性,建议调低等级。 |
|
否 |
听力检查有多种方法,鉴定中可以通过病理基础及各种客观检查结合避免差错,条款本身没有问题。 |
眼损伤与视功能障碍条款(一到十级均有) |
青海、甘肃、浙江;青海认为视力存在人为因素,评定等级太高,操作性不强,还有的地方建议现有条款不够,建议增加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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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条款本身没有问题,没做大的变动,只在附录中增加了“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指导专家正确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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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腔脏器损伤(八级49、53、59条、九级35、39、37、40、41、42、43、44、46、47、48、49、50、51、53条、十级45、 46、40、41、42、43、44条) |
山西、广东、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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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腹腔脏器修补术归并为一条放九级,挫裂伤保守治疗归并为一条放十级。一定程度上解决该部分碎片化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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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肌腱断裂 |
黑龙江、河南、河北、浙江、江苏、湖北;黑龙江建议增加周围神经、四肢肌腱、手部肌腱损伤条款。 |
山西、吉林、广州、江苏;建议完善 |
是。增加一条四肢肌腱有关条款,弥补该部分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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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器官损伤 |
河南、贵州、广东;河南、贵州反映原条款比较混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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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条款中不管性别不再区分是否生育,所有生殖器官按功能影响制定等级。对因生殖器官损伤造成未育者终生无法生育的在附录中予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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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伤残及合并症 |
山西、山东、黑龙江、广西、江苏、天津、北京、重庆等 |
云南建议另行规定;温州建议取消或修改为只针对视力和听力方面的原有伤残合并症 |
是。对原文字不够严谨部分进行了完善性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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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 |
山西、山东、黑龙江、河南、广西、甘肃、安徽、广东、北京 |
云南、青海、陕西、北京都认为工伤等级和护理依赖之间并不一定完全存在对应关系,应当明确,护理等级的鉴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
是。将原护理依赖范围扩大,尤其在一级和二级工伤中增加了“部分护理依赖”。同时完善了各级护理依赖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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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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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陕西、温州;认为身体多处部位受伤,最多晋升一级有失公平,建议可考虑累加晋级 |
否 |
难以面面俱到,修改后易造成顾此失彼。 |
分级原则 |
上海建议将分级原则写到每级条款前面,开宗明义。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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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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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苏建议根据配置辅助器具后的功能状态进行评定等级 |
否 |
96版标准因为考虑到辅助器具带来好多矛盾,06版标准对此作了修改。本次若再改,就又回到96版了。 |
特殊皮层功能障碍条款(失用、失写、失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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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议降低等级,或删除部分条款,或严格界定部分条款 |
否 |
特殊皮层功能障碍往往伴随一些认知等智能症状。 |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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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议删除附录中重叠的内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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