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闻
农民工“马拉松”工伤维权,何时能结束
日前,记者在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在一般司法程序中,如果明知道打官司的结果是必输无疑,那么,往往双方当事人就息事宁人了。可在一些工伤案件中,明知要输官司,而用人单位却坚持一再上诉。原来,这“无理缠讼”的背后有着鲜为人知的“妙处”。
我国关于工伤损害赔偿的一系列程序,让“无理缠讼”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工人遭遇工伤后,如果有劳动合同,老板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问题的解决就会顺利得多。但是,对于大多数离乡背井的农民工来说,他们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伤保险,那么农民工就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然后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才能起诉要求工伤损害赔偿。复杂的工伤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为用人单位实行“无理缠讼”创造了条件。2012年7月19日,一起来自江西省九江市的农民工赵有福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就蒙上了一层蹊跷的色彩。
2011年12月14日,赵有福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注册于高邮市的一家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法律援助律师必须要帮助他们先确认劳动关系。在律师的指导下,赵有福及其妻子收集了大量的人证、物证后,向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2年7月26日,仲裁委开庭审理,裁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同年11月16日在江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区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任何新证据补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再次不服,以同样的理由,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扬州市中院于2013年1月28日开庭二审。同年1月30日用人单位向市中院提请撤诉,2月20日市中院裁决允许撤诉,自此,赵有福的劳动关系才确认下来,从工伤发生之日起,已经过了一年两个月。接下来,赵有福还要面临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赵有福工伤保险待遇,赵有福可能还要再经历“一裁二审”来追讨赔偿。
一条漫长而艰辛的维权之路!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是“私了”,还是通过法定程序索赔?援助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急需疗伤的农民工而言,这是一道两难命题。和解,将造成对自身权利的牺牲,而坚持法律维权,则是漫长的等待,后果可能还不尽如人意。据悉,在江都区法援中心每年受理的农民工工伤案件中,大多农民工耗不起走完所有程序,而需要的漫长的等待,这样的等待简直是扼杀人性的煎熬。即使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也只能获得申请赔偿数额的60%左右的赔偿。2012年12月26日,江都区法援中心受理的一位来自宿迁的农民工杨某的工伤案件,对方律师气势汹汹提出“打七场官司,奉陪到底”,杨某咬牙含泪,选择了牺牲自身权利的“私了”,仅获得单位赔偿的4万元赔偿金,而与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相去甚远。
援助律师表示,一些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在劳动关系认定、工伤鉴定等程序上,采用“无理缠讼”的毒招,意在拖延,一个“拖”字,使得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权风险大幅增加,而用人单位却几乎不承担成本和风险。因为农民工大多是外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他们一来急需金钱疗伤,二来治疗过程中需要租房、生活,有时还需要亲人在身边照顾,动辄长达几年的工伤维权之路对他们来说,实在是无力承受。处理时间长,还可能会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反观用人单位,他们虽然明知道要输官司,但是只要每次对于仲裁结果、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上诉,而后毫不着急地等待一次次的出庭,一次次的败诉,即使败诉,他们也不必为他们“恶意缠讼”的行为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反而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最后农民工空得一纸判决,却分文未得。“无理缠讼”对用人单位来说,可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他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江都区法援中心马主任告诉记者,遇到类似的农民工工伤案件,只要当事人愿意,法援中心将指派律师全权代理为其维权到底,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对于现实中遇到的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中的“无理缠讼”现象,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建议,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在于简化农民工维权程序,比如,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立即生效,农民工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对该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专家还指出,对于“恶意缠讼”中的用人单位,应进行处罚,让其分担漫长诉讼过程中农民工的各种成本,并且对于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加付法律规定金额之外25%-50%的赔偿金,作为惩罚。
专家还指出,“无理缠讼”往往是一些不良律师的主意,因此,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在某些“恶意缠讼”中起一定作用的律师要进行处罚、教育,防止执业律师在里面推波助澜。(来源:扬州日报,ft22.com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