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廊坊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河北省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公布: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目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是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411号)的规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进行调整,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调整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本次待遇调整是关系工伤职工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3月15日全部调整补发到位。此次调整中,我市共涉及工伤职工51人,伤残津贴累计补发121920元,生活护理费累计补发46869.6元;涉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41人,累计补发供养亲属抚恤金268296元。(来源:廊坊新闻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