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离岗休治期不是停工留薪期,职工家属索要工亡补助金被驳回
离岗休治期并非停工留薪期职工家属索要工亡补助金未获支持
一起职业病职工死亡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争议
职工因病离岗回家休息治疗,在休治期间内死亡。离岗休治期是否就是停工留薪期?死亡职工家属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日前,招远法院行政庭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纠纷案件。
离岗休治期内突然变故死亡 离岗协议无法履行
招远市阜山镇某村的李某,生前系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矿井下凿岩工作十多年。2006年8月份,李某被烟台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Ⅱ期矽肺。同年11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07年12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2008年3月5日,李某与工作单位中矿金业签订了职工离岗协议书。约定,李某作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有关待遇,协议期限自2008年3月5日至李某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之日止。后职工李某离岗回家休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4月27日李某因各种疾病医治无效死亡。
离岗休治期不是停工留薪期 医保处仅给付丧葬补助金
2007年12月中矿金业为死亡职工李某的家属向招远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提出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医保部门认为李某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离岗休治期并非停工留薪期,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仅能得到丧葬补助金。后医保部门拨付了李某家属的丧葬补助金16754.52元
离岗休治期就是停工留薪期 索要38万元的工亡补助金
死亡职工李某的家属吕某不服医保部门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向招远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未获支持。后吕某诉至法院,坚持认为李某虽然做了伤残等级评定,并不等于治疗终结了,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生前与公司签订了离岗协议书,公司同意其离岗治疗,直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应视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到其正式退休时止,其离岗休治期就是停工留薪期。李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医保处应支付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万余元。
离岗休治期并非停工留薪期 法院明断是非
法院审理认为:职工李某尊生前于2006年8月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同年11月被认定为工伤,按照2006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的规定,职工李某根据其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在此期间可以申请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工留薪期。这期间就是双方争议的“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也就是说,职工申请停工留薪,只能在评定伤残等级以前提出,且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开始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职工李某生前于2007年12月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残疾待遇……”的规定,李某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即2008年1月起,开始享受四级伤残待遇。李某生前于2008年3月5日退出工作岗位,后于2011年4月27日因病死亡,其不符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条件,其属于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情形。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该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据此,李某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而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因其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故只能领取丧葬补助金。法院遂判决维持了医保处不予支付原告吕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行为。原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前的一个过渡性的休治期,其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从评定等级的次月起享受伤残等级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该案李某生前没有办理停工留薪,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其是在办理了离岗回家休养期间死亡的,不符合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情形。齐鲁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