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人社发〔2012〕26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业,驻市部省属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第8号令)、《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甘人社厅发〔2012〕16号),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项待遇切实落到实处,促进工伤职工和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加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现将《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附件 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容见附件二)执行。国家和省对停工留薪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六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伤部位的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
第七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八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九条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间可以延长15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十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必须出具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休假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之后至本规定施行之前,有关停工留薪期的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2、《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3、《天水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4、《天水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附件1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离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