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病历丢失,职工无法工伤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
作者:来源:时间:2013-2-1人气:1928
案例
1996年3月21日,时年25岁的胡晓斌在一家建筑单位工作时,腹部被机器砸伤,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医院对他实施了脾切除、胃十二指肠浆膜层裂伤修补术。
出院后,胡晓斌常感到腰部疼痛,尤其是左侧。
1999年,胡晓斌在体检中发现自己的左肾萎缩。在此后断断续续的治疗中,肾病一直未见好转,胡晓斌认为他的肾病与1996年时受的伤有关。
2004年8月,胡晓斌所在单位安排他参加工伤致残评定。因工伤鉴定需要病历复印件以及肾脏萎缩与1996年治疗有关的证明,胡晓斌便找到医院。但医院说病历丢了,并对胡晓斌进行会诊后认为,他的左肾萎缩与外伤的关系不大,与医院诊疗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病历丢了,就没法做工伤致残评定,做不了工伤致残评定,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无奈之下,2006年2月,胡晓斌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胡晓斌在工作中腹部受到机械性外力被送往医院抢救,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若医疗机构隐匿、丢失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现在,医院已明确表示病历丢失,导致本案应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故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应给付胡晓斌80263元。(新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