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百科
统筹地区
目录
1、概念
2、立法经历
概念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给付的管理行为。
通过统筹实现基金管理的社会化,以分散社会风险,增强基金支付能力、发挥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根据概率论理论,在较高的统筹层次下,保险事件的风险率将低于较低统筹层次下的相应指数,相反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供给性则高于较低统筹层次下的相应水平。
《工伤保险条例》中“统筹地区”是指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或范围,即在哪一具体范围内统一筹集工伤保险费,统一管理、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进而使工伤保险基金能够达到收支平衡。
立法经历
为理解“统筹地区”,先比对一下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
第一、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说明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为设区的市级统筹。
第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说明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要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意义:统筹地区的确定,直接影响工伤、工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
(一)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一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至六级伤残的,每月的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可见,本人工资是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设置了上限和下限。所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也间接的影响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例如:2012年5月份河北省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一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上限=2011年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2011年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