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切实抓好落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各设区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一规划,落实和规范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工作,加快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和在闽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设区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全市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以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由设区市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上解和下拨流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设区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负责收缴,并在规定时限内上解。
各设区市应当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委托县(市、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意见后,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各地因工伤认定争议提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行使,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可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四)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各设区市应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订全市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同时,各设区市要按照全市“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设区市、县(市、区)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由设区市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实行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
四、时间要求
工伤保险已经实行设区市统筹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工伤保险现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的,2009年9月30日前做好由县级统筹改为设区市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启动实施工伤保险的设区市统筹,2010年12月31日前,全省全面实施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制度。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有关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有关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各设区市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设区市统筹平稳过渡。
六、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实施意见进行细化和补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已经先行开展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办法。
(二)各设区市要根据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工伤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开支渠道,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设区市统筹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