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轻伤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1-13人气:2160
关于《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有关轻伤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的答复
闽劳社函[2007]228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轻伤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采用最高限额问题的请示》(榕劳险[2007]24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福建省工伤保险几个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文[2005]378号)第二条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伤属轻伤的政策处理规定,旨在方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简化轻伤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序,不是对轻伤医疗费用的最高报销限额。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轻伤达不到伤残等级,其治疗费用超过轻伤简化程序限额标准,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全额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特此答复。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