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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大修”中,争议不断

作者:李华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1-10人气:1678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1日,新中国首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社会上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劳务派遣中的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太低,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用工单位甚至在主要经营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或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这三大问题被人们所诟病。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范劳务派遣引起了各界广泛关注。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被严格限制

案例:小刘被省会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医疗器材销售公司工作,成了该公司的一名业务员。据了解,该公司有100多名业务员,其中劳务派遣工占了将近一半。每名业务员都是靠推销产品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小刘觉得,自己干的工作和非劳务派遣人员干的一样,可是却不能像对方一样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草案内容: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草案评析:“‘三性岗位’虽有明确但仍有不足,应多标准界定。”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表示,“三性”的界定也很不明确。例如:临时性岗位仅仅靠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来界定,容易被恶意使用。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满6个月后,另设一个不同名称的岗位做同样的活,继续使用派遣工,这样就让单位钻了空子。
而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刘蓓表示,如果按照“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岗位”来界定“辅助性”岗位,这一类岗位的数量就会大大增加。刘蓓解释说:“比如说,在银行工作,除了行长以外,保安、柜台职员都属于辅助性的工作,而如果‘三性’岗位界定不明,就会导致劳务派遣被滥用。”刘蓓表示,为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法律,应多标准界定“三性”岗位,从而更严格地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对设立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案例:来自邯郸的王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在省会一家工地上打工,虽然待遇尚可,但是王某却始终心存担忧。“不久前,我的老乡在工作时,不慎将腿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数万元,等他找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工伤赔偿时,却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了。”王某表示,自己从事的行业危险性大,也不知道自己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是正规的。
记者了解到,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快速增长起来。由于目前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的能力差,因此,一旦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等事故,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草案内容:现行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而草案则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草案评析:“把注册资本从50万元提升到100万元,是因为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低,素质良莠不齐,一旦被派遣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很难获得赔偿。”刘蓓表示,还应增加对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资格的规定,并对跨地区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更高的准入门槛。
对此,王胜利也表示,将注册资本从50万元提到100万元,从形式上看似乎提高了准入门槛,但是并没有遏制“皮包公司”的产生。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垫资的方式注册公司,而注册之后将资金撤出,留下一个空壳。现实中类似这样的“皮包公司”比比皆是。这样的公司无法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利,仅仅是注册资本的提高并没有实质性解决这个问题。王胜利认为,应当把注册资金的实缴和使用给予严格限制,并规定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打击劳务派遣公司垫资后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从而切实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和保障派遣工的合法权利。

同工同酬还要同待遇

案例:大学毕业后,小林到一家咨询公司应聘,被录取后,对方告诉她,她将会被安排到别的公司工作。因为还没有合适的工作,小林便答应了。小林在另一单位工作得并不顺心:三个月实习期,只有550元基本工资,实习期过后,基本工资被上调至700元,根据工作量发给奖金。刚开始工作那两年,单位曾陆续给正式员工涨了两三次工资,没有劳务派遣工的份儿;每逢节假日,单位发的过节费,他们也比别人少拿近一半。其他的福利更是无从谈起。
草案内容:现行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而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务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草案评析:“‘同工同酬’是广大劳动者一直以来期待的,但也是很难实现的。”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侯振勇告诉记者,一方面劳务派遣用工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使用,但是也导致劳动者被压低了工资。侯振勇认为,应当端正劳动者的态度,不能仅凭干一样的活儿,就主张一样的权利。另外,侯振勇也表示,当前劳动者收入不单是工资、奖金,还包含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福利,要实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就应细化同工同酬标准,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应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以及福利待遇等各类薪酬项目和福利项目。

好法一定要落地有声

案例:在省会某公司做保安的李先生在获悉重修《劳动合同法》后特别高兴,但是,在高兴之余他认为,很多大公司、大企业都存在大量适用劳务派遣工,一旦发生劳务派遣工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执法单位能否严格执法是关键。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一旦修订之后,一定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草案内容:草案第92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评析:“对于一家非法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五万元的罚款并不足以对其进行惩戒。”王胜利表示,对于非法劳务派遣公司来说,还要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王胜利认为,好的法律一定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度才行。只有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得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才能让修正法草案中的亮点“落地”。
而侯振勇也表示,就目前(草案)来看,还有一些规定比较简单,“一部好的法律,只有执行到位才能真正有意义。”侯振勇表示,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修改对于劳务派遣还应有更严格的规定,更缜密的条文,让用工单位没有空子可钻。同时,在不同地区,有适应当地情况的措施配套,才能让修正后的规定能真正用起来。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