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

农民工发生工伤咋维权

作者:哈欣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3-1-10人气:4750

         社会关注
农民工发生工伤咋维权 

    春节过后,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打工,我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春风送岗”行动也陆续展开。在人社部门举办的活动中,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关心的不仅仅是待遇的高低,他们将更多的目光放在了企业的工作环境与社保的缴纳情况等方面。用工规范,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维权过程会比较顺利;反之,则波折重重。工伤,则是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较为常见,维权却又困难重重的事情。

案件回放

农民工工作时手臂绞伤

2010年12月,沧州市的魏某经老乡介绍到衡水安平县一家丝网厂工作。工作之初,魏某与丝网厂简单口头约定了工作岗位以及薪酬待遇,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魏某告诉记者,他曾考虑过找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担心为此失去这份工作,就没敢提起。

魏某工作三个月后,一次工作中不小心将右手臂绞进设备中。事故发生后,魏某被工友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后经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据了解,截至2011年7月,魏某接受了两次手术,丝网厂支付了6万余元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魏某告诉记者,两次手术出院后,他手臂的伤仍旧需要后续治疗康复,但工厂拒绝再支付治疗费用。2011年6月,魏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丝网厂支付一次性赔偿金308388元。最终,安平县劳动仲裁委裁定丝网厂向魏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27640元。

维权过程

确认劳动关系是第一步

工伤发生后,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魏某最终赢得了这场官司。然而,魏某的维权路可谓是一波三折。

魏某首先是找到了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希望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而该工作站受理后,确实为魏某制定了一份详尽的维权策略。

工作站工作人员认为,魏某在丝网厂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双方从未有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证据,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没有证据基本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是需要考虑的第一步。

根据特殊案情,魏某亲属在律师的指导下,与丝网厂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协议中写明了魏某到丝网厂打工以及受伤经过。双方还在协议中注明,经协商,魏某不再进行进一步治疗,由丝网厂另行支付伤残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1000元,魏某不得再向丝网厂提出任何要求。这份赔偿协议为以后的诉讼固定了坚实的证据。

协议签订后,魏某随即向安平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律师说法

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也要赔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魏某所在的丝网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并未通过任何其他开工许可、备案。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丝网厂属于非法用工。

魏某在丝网厂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魏某在丝网厂工作中受伤,丝网厂应按《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魏某相应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魏某之前与丝网厂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影响他的主张呢?答案是否定的。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张士谦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以及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魏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为赔偿基数的10倍。所谓的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衡水市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699元,月平均工资为2139元。魏某与丝网厂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数额明显低于一次性赔偿标准,不影响魏某主张权利。

案情结果

仲裁委缺席判决

据了解,在仲裁期间,丝网厂未提交答辩书,既没有参加仲裁活动也没有向仲裁庭提出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据此,安平县仲裁委缺席裁定丝网厂向魏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27640元。

然而,裁定后,丝网厂没有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还拒签仲裁委邮寄的裁决书。目前,裁决书正在公告送达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裁决书正式生效。 本报记者哈欣

相关链接

律师详解工伤维权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发生工伤,一般说来,都会陷入惊慌与悲痛之中,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张士谦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对处理工伤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知道受伤或死亡职工单位的名称?

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因为实践中不乏存在不知道自己单位名称的职工,尤其是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包工头自己招用的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

 二、是否有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上岗证等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及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必备材料。没有这些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不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三、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了解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承担,且处理的程序也会有所不同。

 四、用人单位是否已申请工伤认定?

不管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近亲属等可以在一年内申请。由于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不要轻信用人单位虚假的或没有诚意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五、如果用人单位跟你协商解决工伤赔偿数额,你了解伤残级别和计算标准吗?

协商解决多发生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由于申报工伤有可能影响单位将来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或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用人单位往往不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就直接要求协商赔偿数额,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为了使工伤赔偿早日处理完毕,也多采取迎合的态度,但此时没有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伤残级别及后期治疗费用无法确定,甚至不清楚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所以,应多咨询医疗专家、律师等,条件允许的,最好由律师出面谈判工伤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河北工人报

媒体报道链接地址:http://www.hbgrb.net/epaper/html/2012-02/13/content_720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