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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维权难,石家庄陈会君为父病奔波多年
自父亲陈金福因患恶性腹膜间皮瘤于2011年8月4日去世后,陈会君就一直奔波在为父亲讨说法的路上。
陈会君对记者说,1965年6月至1980年6月,她父亲陈金福一直在石家庄红旗石棉厂(现为石家庄市胶印厂)从事石棉制品工作。那时她还记得,父亲在烤制石棉的车间工作,即使戴着口罩,每天回到家,鼻孔也全被白色粉尘堵满。2008年2月,其父退休。事隔30年后,父亲却被职业病击倒,2011年6月被诊断为恶性腹膜间皮瘤,这是一种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间皮瘤)。2011年8月4日,父亲因医治无效死亡。
人已离世,如何做工伤认定
陈会君向父亲所在单位(现在的石家庄市胶印厂)要求工伤赔偿时,单位却称其父亲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陈会君申请劳动仲裁,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无工亡认定为由,不予受理。
陈会君将胶印厂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系工伤,故原告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应中止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确诊职业病之后,需要由劳动部门来认定是否工伤。陈会君拿着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到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得到一张《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陈会君对此不服,又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陈会君说,其父亲所在单位每年也例行体检,但只有胸透和验血两项,退休时工厂也只给父亲做了这两项检查。父亲离开那个工作岗位30年了,才被鉴定出患了职业病。没有做工伤认定,那也是因为厂家的原因。再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他们凭什么不给认定为工伤?
企业倒闭后,患上职业病维权艰难
陈金福一案绝非个案。贡江、张庆武、马绍英等15人曾是崇礼县金沟煤矿矿工,在该矿工作数年。据贡江等人讲,他们在工作期间,单位从未给他们进行过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未进行过粉尘浓度监测,更没有足够的防护措施。
2009年10月,崇礼县金沟煤矿经法院宣告破产,贡江等15人也先后于2009年、2010年被医院诊断为矽肺三期。因张家口无职业病诊断机构,他们分别在保定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治,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因为企业破产,贡江等人的劳动关系证明基本没有,现存的证据少之又少,15人为争取工伤待遇,多次信访,一直到2011年,相关部门一直未能妥善处理。
职业病潜伏期长达40年
据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蔡利萍大夫介绍,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损害的潜伏期长短不一,有些是急性的,有些是亚急性的,有些甚至是慢性的。有些健康损害劳动者可有自觉症状,有些需要通过仪器设备和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才能发现,腹膜间皮瘤80%多的患者有接触石棉的历史。从接触石棉到确诊,腹膜间皮瘤潜伏期可长达25年至40年之久。在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前来就诊的患者中,有许多是离开原岗位多年后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
蔡利萍介绍,根据我国目前已公布的《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显示:截至2009年底,省会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越来越高,农民工群体性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法律规定虽详,关键是要落实到位
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律师王胜利对记者说,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但即使新法出台,许多单位对职业病的预防、管理措施也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做得并不到位,导致职工患上职业病,而职工在举证上常处于劣势,导致了他们维权艰难。以上案例,但愿能给部分企业敲响警钟,也给职工提个醒,切记要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