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天津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津政发[201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共10个档次。市财政对应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的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其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被征用土地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较低,可由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提出,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5%或3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调整为200元。调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
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7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仍为5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420元。
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70元、700元和1000元分别提高到490元、720元和102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仍分别为每人每年70元、300元和600元;政府补贴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统一调整为420元。
三、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一)对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在按现行政策给予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工伤保险补贴,缴费费率按照我市工伤保险二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加强对工伤医疗(康复)行为和费用的监管,将工伤职工和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就医诊疗情况纳入我市医疗保险网上实时监控系统。
四、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
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纳入保障范围。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保障水平按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确定。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制度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生育补助政策停止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