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浙江省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实行期限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3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健全劳动标准体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共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首次申请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获得县级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或上年度特殊工时制执行情况较好、职工权益保障较好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获得省、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称号的用人单位,实行期限可以延长到3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必须重新申请。
二、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理由;(2)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3)保证职工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4)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
3.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4.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涉岗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
5.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且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不需要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详细审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核查,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工资制度、作息时间等情况,召开职工座谈会,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对申报岗位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要求、未征得工会或涉岗职工同意、未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情形,或者上年度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劳动关系不够和谐的用人单位,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