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何时落地实施?
带着一脸的懊恼和沮丧,2012难10月17日,丁老师走出了河北省人社厅的大门。他告诉记者,虽然有了弟弟的工伤认定书,但目前仍不能享受工伤先行支付,一是国家人社部虽然出台了规章,但省里的相关规定还没有出台;二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认定书的结论,单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书尚不能算是最终有效的结论。
2010年7月24日,丁老师的弟弟丁雄超在建筑工地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家里人和工友们都说这是“热死的”,得抬着尸体闹一闹,这样赔偿起来会快一些。当时,刚大学毕业的丁老师认为,还是应该依法办事。将弟弟的丧事办完后,丁老师作为代理人,替弟妹和两个侄子,踏上了依法维权之路。
外出打工意外身亡
丁老师在大学毕业后当了老师,独身一人在石家庄打拼;而弟弟丁雄超早早结婚,有了两个儿子。丁雄超身体健壮,从来没有生过什么大病,干农活之余,他四处打工挣钱。
2010年3月,经本村的赵某介绍,丁雄超到省会“公园首府”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他5月份的工资条显示,其月工资为4572元,由赵某发放。
2010年7月24日下午,丁雄超所在22楼的建筑工地完全在太阳的暴晒之下。下午4点半,丁雄超和工友们来到工地开始绑钢筋的工作。他们头顶烈日,汗流浃背。因安全头盔不透气,没人愿意戴在头上。大约5点的时候,丁雄超告诉工友说自己有点头晕,可能是“中暑”了,要休息一会儿。大约10分钟后,工友们发现丁雄超意识不清,不能认人,并伴有呕吐现象。工友将丁雄超背到一楼后,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将丁雄超送至距工地最近的省医大一院。
在急救车上,随车医生对丁雄超进行了心电图等检查,并进行简单治疗。省医大一院急诊科经CT等检查,当班的神经外科刘医生在当日19点42分对丁雄超做出初次诊断:“脑血管病,右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伴脑室铸型,梗阻性脑积水……”(即常说的“脑溢血”或“脑出血”)初诊后,其被住院收治,当晚进行了外科手术。
7月26日下午5点多,家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同日晚7点37分,丁雄超经新乐市医院抢救无效(抢救达30分钟),宣告临床死亡。
维权路上一波三折
因病过世,能不能算工伤?
丁老师首先找到省会劳动行政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死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劳动关系不明确,建议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2011年1月12日,在劳动仲裁庭,丁老师第一次知道了建筑业用工的“水”有多深、有多混——“公园首府”工程总承包是“三建公司”,“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公司”分包了其中的劳务,再下面是班组长(包工头),再下面是赵某,然后才是丁雄超这样的打工者。
早在2006年,建设行政部门就雄心勃勃地宣布,“包工头”将退出历史,但是现实中,“包工头”只是从纸上退出去了,像丁雄超他们这样的打工者,其打工的途径和待遇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如果不发生工资拖欠或伤人事故,这些打工者或许将永远被人们忽视他们的存在。
劳动仲裁的结论是死者丁雄超与“三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此,“三建公司”诉至法院,而一审结论却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丁老师想不通,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应当由总承包亲自完成,禁止再发包或分包给他人,这是国家的强制规定,据此和弟弟产生劳动关系的就应该是“三建公司”,法院怎么就判不存在劳动关系呢?为此,丁老师代表弟妹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来又撤回了上诉。
2012年1月初,丁老师以分包商“新石旭东建筑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是,一系列争议仍然存在,比如,死者是不是中暑死亡,是不是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又该从何时起算……今年6月25日,石家庄市人社局做出1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丁雄超突发疾病死亡,符合相关规定,决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用人单位对此结论仍不服……
“工伤先行支付”何时落地
两年半时间过去了,丁老师的依法维权,没有给弟妹和两个小侄子拿回去一分钱。他觉得很羞愧,常常自责不已。大学毕业四年多,他把大量的时间用在学习法律、网上查资料和四处奔走上,没有考虑过自己的婚姻问题。
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其背后是工伤索赔程序复杂、过程漫长。专业人士对此曾总结为:确认劳动关系,要经过一次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共三个程序阶段;申请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阶段;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要经过一次行政复议和两级法院行政诉讼,共三次程序阶段;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程序阶段;工伤赔偿金额和相关待遇的争议,又要经过一次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审理,也是三个程序阶段;最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以上合计为12个程序阶段。如果再算上申请再审程序和工伤等级鉴定的异议程序,则时间会更长。
鉴于这一现实,2011年7月1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同事,国家人社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对这一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
然后,丁老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先后找到石家庄市和河北省相关部门,“尚未出台实施文件”成了解决问题的“拦路虎”。再者,行政机关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效力,律师们也产生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只有等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完成之后,工伤认定结论才最终有效,才可以先行支付;另一种观点是,行政法律文书一旦作出,即拥有法律效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丁老师不禁疑惑,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落地?立法者或是执法者是不是更应关注细节?“红头文件”迟迟不出台,是会伤了百姓对法律的热情…… 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