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包头市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9-12人气:2085

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包人社办字【2012】1号

各地税分局、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就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参保单位应于2012年元月5日至2012年3月22日,到所属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11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申报范围及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2012年1月1日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80%-30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12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四)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五)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洗理费等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及我市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
(六)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月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不用按上下限标准调整,申报结束后,根据我市公布的2011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统一进行上下限标准调整,作为职工2012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七)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一)各参保单位于2012年2月28日前到市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或所属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社会保险信息申报数据(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同时领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参保单位也可与社保部门联系,通过网络传送本单位职工个人的参保信息。
(二)参保单位应如实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各参保单位应先将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向所属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请于2012年3月22日前携带缴费工资报盘文件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到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或所属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入数据。
(三)确无条件报盘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到社会保险费核定稽查中心或所属旗、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各参保单位申报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作为单位按时参加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
(五)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
  四、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社会保险费核定机构审核:
(一)《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二)职工缴费工资报盘文件;
(三)缴费工资公示的相关材料;
(四)反映参保单位2011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及2011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明细表;
(五)其它与缴费工资申报有关的资料。
  五、缴费工资报盘文件须知及其它注意事项
(一)缴费工资报盘文件
  该报盘文件只修改工资信息,其它信息不可以修改,更不可删除。险种项里“1”代表当前此人参加的险种,“0”代表当前此人没有参加的险种。如文件里发现有重复的人员,是由于参加的险种不一样所致,参保单位不能对这些人员做任何改动,每条记录都要进行工资申报。申报工作结束后,单位需携带有效证件对这些人员进行合并处理。
(二)各参保单位申报人数以2011年12月的用工人数为准,行政事业单位无编人员应分户管理。
(三)参保单位申报的年缴费基数总额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工资总额有差异的,应另附文字说明。
(四)对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2012年1月起,每月暂按其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五)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参保单位,应提供与派遣、代理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及个人账户据实计入个人账户。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地税局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