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海西州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9-11人气:1026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青政办[2012]190号)要求,8月15-25日,我州对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待遇进行了调整,共调整伤残津贴29人,月增加金额7725.2元;调整护理费32人,月增加金额7546.7元;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188人,月增加金额28459.9元。已将调资金额补发到位,圆满完成了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对象为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待遇调整内容为:一是领取伤残津贴低于847元的,调整至847元,再增加调整金额260元,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1107元;领取伤残津贴高于847元的,在原基础上增加260元。二是生活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3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18元,完全护理依赖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398元。三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每月实际领取金额低于550元的,调整到550元。
   在待遇调整工作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全省工伤保险调整待遇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及早进行调待资金分析预测,安排用款计划,确保了资金及时到位。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定期发放待遇人员基础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待遇预调整,核对调待人数和金额,在确认调待数据无误后,通过银行等社会化服务机构将调待补发金额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此次调待有力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