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9-5人气:1978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人社工伤(2010) 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统筹规模,增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统筹规模,增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级统筹内容
  郑州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行业差别费率
  实行全市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行业基准费率按现行规定执行,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统一基金财务管理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市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前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并具体负责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本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未参保单位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以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全市没有统一缴费基数前,仍以各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全市统一缴费基数后,统一按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
  二、工伤保险管理
  (一)基金征缴
  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应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无法核定的,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申报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逐步统一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小额待遇支付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大额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的情况确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县(市、区)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经办机构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实行核算管理。
  (三)目标责任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仍是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并下达至各县(市、区)。并纳入当地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
  县(市、区)政府完成市下达工伤保险目标任务后仍存在收支缺口的,缺口部分从原结存基金中解决,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统一调剂解决。
  县(市、区)政府未完成市下达的工伤保险目标任务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先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缺口部分的50%,不足部分从原结存基金中调剂;结存基金全部用完后仍不足以弥补缺口的,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每年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基金收支核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确保工伤保险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0年12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清理,做到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适时对各县(市、区)准备情况进行督查。
  (二)财务审计(2010年12月31日前)
  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配合市审计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依法进行审计,2010年12月31日前做出审计结论。
  (三)累计结余基金上解(2011年1月25日前)
  对已审结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金上解手续。2011年 1月25日前完成各县(市、区)基金上解工作。
  (四)市级统筹业务培训(2011年2月底前)
  2011年2月底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完成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市级统筹业务培训工作。
  (五)实施市级统筹(2011年3月1日起)
  自2011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