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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晚会受伤也属工伤
【案情介绍】:
王某,于
【点评】:
逢年过节时单位常常会组织职工举办一些文艺活动,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时,有时就会一不小心导致受伤。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芳作为电脑学校教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年联欢晚会时不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令人不爽的是石家庄市桥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其要求提供明确的劳动关系证明,这导致工伤职工所进行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性。本来劳动争议的案子往往时间就比较长,而有时政府部门的过于苛刻的要求更是加重了职工的维权成本。希望劳动部门能够立足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偏向弱势群体的出发点上,依法准确、及时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