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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8-17人气:4987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应归入本部门文书档案。
第五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手续完备、编目科学、字迹工整,载体、书写材料、装订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鉴定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由文件、材料形成处(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每卷内文件材料按照《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所列材料顺序排列、编目。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按照“类别——年度”流水编制卷号,依次排列装盒。
第八条 工伤认定、鉴定管理工作中的电子数据应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18894-2002)进行管理。录入的电子文件数据应与纸质文件数据保持一致,确保电子数据真实、可靠、安全,可读可用。
第九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编制必要的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检索工具,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全文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工伤认定、鉴定档案进行清点,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发现破损、虫蛀、退色或字迹模糊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应于次年整理完毕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建立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借阅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不得丢失、抽取、篡改和擅自销毁档案。在查询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工伤认定、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第十四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经业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后,需继续保存的分别移交市、区县档案馆。无保存价值的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确定销毁的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应送指定单位销毁,并由两人以上监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本办法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8月1日废止。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归档范围
一、工伤认定档案
1.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5.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延期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9.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
10.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11.工伤认定决定时限中止通知书;
12.工伤认定前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
13.送达回证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4.事故经过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自述材料、单位证明或说明、证人证言);
15.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部门证明、医疗机构抢救证明、病历、旧伤复发证明、见义勇为证明等);
16.其他。
二、工伤鉴定档案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初次鉴定档案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2003年底前工伤人员登记审核表;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7.申请;
8.身份证明复印件;
9.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二)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档案
1.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前次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6.申请;
7.身份证明复印件;
8.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三)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档案
1.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申请;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四)旧伤复发确认档案
1.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申请;
6.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7.身份证明复印件;
8.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五)伤与非伤界定档案
1.伤与非伤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行政部门伤与非伤鉴定通知复印件;
5.事故经过;
6.申请;
7.身份证明复印件;
8.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1.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亲属关系证明;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七)职业康复鉴定档案
1.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身份证明复印件;
7.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八)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档案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5.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6.原伤残证;
7.身份证明复印件;
8.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
(九)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档案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劳动能力鉴定意见表;
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原伤残证;
5.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
6.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8.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复印件;
9.申请;
10.身份证明复印件;
11.诊断证明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复印件、检查报告复印件等医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