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确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从2011年1月1日起,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照社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标准及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采取定额包干、设定支付限额等方式,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
二、具体标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其往返区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报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统筹地区以外30元/天/人。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返交通费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座(头等席以下)的实报实销;因伤情确需乘坐火车卧铺或其他交通工具的,经市级经办机构同意后实报实销;
(三)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待诊期间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
(四)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用标准:省内100元/天/人 (凭票据报销) ;省外120元/天/人 (凭票据报销) 。
三、其它
转往统筹地区外治疗工伤,原则上应由转出医院、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家属等提前联系好转入医院,及时住院治疗。院外待诊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交通食宿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合理的住院时间、路途、交通工具、待诊时间、食宿费用不予支付。未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暂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待《试行办法》修订后执行新的标准。
本实施意见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