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新闻
解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随着高温天气临近,国家4部委日前联合修订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江苏省人社厅和南京市人社局进行了相关解读,气象专家对其中的高温界定问题进行回答。
【首次:界定高温天气度数】
意见稿首先对办法适用人群及最高气温作出界定。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解读]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及田间作业。事实上,各行各业都面临防暑降温问题。意见稿则把范围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到底多少度才算“高温天气”呢?过去法律法规在这一块是空白,对于企业来说既可以理解为38℃,也可理解为35℃。现在意见稿明确了35℃以上就是高温天气,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为准,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再不能自己说了算,劳动者权益有了法律保证。
【规范:高温作业时间】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解读]过去,暂行条例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则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过,意见稿规定“35℃以上的高温才能拿高温津贴”,有关负责人认为这一条有些粗线条。江苏一直是按照卫生部等四部门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来确定发放高温津贴范围的,比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011年6月,江苏省人社厅发布《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再次重申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对非高温作业,不再设高温津贴标准,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津贴标准。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但是该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
当前,江苏省正在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拟将发放高温费通过立法成为强制要求,两种情况必须发放高温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认定是按预报还是实况?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高温天气”的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字面上理解,判断的依据是气象台发布的天气预报,也就是天气的预测,但预报气温并不等同于实际气温。比如气象台预报第二天南京的最高气温是34℃,但第二天的实况显示,当天的最高气温超过35℃,如果当天有作业的工人中暑,那么工伤认定的判断依据是哪个?对此,有关人士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应该予以明确。
目前江苏省气象台和南京市气象台的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全省各城市的实况气温以及分布在全市各个站点的实况气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