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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7-27人气:1777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以降低公务员的职业风险。这意味着,重庆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

 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均纳入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重庆市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包括非在编人员,均要参加工伤保险。

 此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直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这次纳入工伤保险后,这意味着,重庆市将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缴费费率按0.5%执行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未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缴费费率按0.5%执行。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时随工资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老粮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津贴。

 如何登记和认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人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单位编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为准。

 “老工伤”保障政策有调整-----老工伤人员怎么办?

    按照市人社局下发的通知,去年12月31日(含31日)前,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的“老工伤”,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等,仍按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如果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重庆市同期同等工伤职工最低标准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至工伤职工最低标准,待遇支付渠道不变,今后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政策执行。

重庆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