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法院依法撤销有失公平的协议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7-16人气:1377

    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3022元,由被告承担90%,即92719.8元;原告自行承担10%。

 案例

    2008年,原告谢某受雇于被告温州某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事发当日,因装矿机铲斗突然倾斜不慎压在原告左腿,导致原告左腿股骨粉碎性骨折。谢某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支付医疗费用,与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一次性补给乙方(原告)生活费、营养费、后期拆除钢筋二次手术治疗费等工伤补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整;乙方以后的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同年10月18日,经法医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由此,双方引起纠纷,事后,谢某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有失公平,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协议,依法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在装矿作业时存在过失,造成自身损伤,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在原告伤残状况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只赔偿原告生活费、营养费、后期拆除钢筋二次手术治疗费18000元,并未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其他经济损失,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在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有失公平,因而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以及赔偿原告合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3022元,由被告承担90%,即92719.8元;原告自行承担10%。

来源:上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