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大庆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7-11人气:1740

大庆市关于2012年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三项待遇标准的通知

庆人社发〔2012〕4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市医疗保险局及各区医疗保险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188号)明确的调整办法,现对我市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6级,领取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 调整时间

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调整项目

(一)伤残津贴

1、对1996年10月1日前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40元;5至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2、对1996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0元;5至6级的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3、对于本次调整后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仍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区880元/月、四县600元/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

对2011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按照统筹范围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