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十堰市上调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7-4人气:1665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十堰市对2011年12月31日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待遇作出调整。此次调整,是历年幅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调整通知,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享受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已达到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在享受范围之内。
   具体调整的标准为

    伤残津贴在现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一级伤残增加287元/月,二级伤残增加271元/月,三级伤残增加255元/月,四级伤残增加239元/月。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仍在享受伤残津贴的伤残人员,可以参照伤残五级增加233元/月,伤残六级增加191元/月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在原来享受的基础上再增加。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为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9元/月;生活大部分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为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的基础上再增加127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再增加95元/月。
   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在现享受的标准基础上配偶中孤寡老人、孤儿增加159元/月,配偶增加127元/月,其他亲属增加95元/月。
   此次调整将大幅增加工伤、工亡职工的待遇,且调整资金大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大减轻参保企业的负担。伤残五级和六级则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也须按照调整标准支付给伤残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企业负责支付。
   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上半年增加的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由市医保局工伤科直接予以补发,享受人员及所在的单位无需上报申请资料。从2012年7月开始,以上两项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按月发给享受人员。抚恤金年底由用人单位申报所需材料,医保局一次性补发到位。

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