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渭南市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转发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决定对我市工伤(职业病)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全残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实施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待遇。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95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5至6级的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65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 凡经渭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伤残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渭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规定,于每年按省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2011年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月护理费119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95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月护理费716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方案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调整增加的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执行时间
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