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关于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关于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安监局、省农垦、甘肃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白龙江林业管理局、长庆油田、玉门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处: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1、按伤残等级调整
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五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六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170元。
2、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3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4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5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60元。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
3、按职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含高级技师、高级政工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仍未达到1000元的调整到1000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达不到550元的,调整到55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7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8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达不到580元的调整到58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职工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工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保障工伤职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关系到企业工伤职工(人员)及家属的切身利益。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反映。各统筹地区和有关行业(企业)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甘肃省2011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待遇汇总表报我厅工伤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