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台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作者: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6-22人气:2837

关于工伤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稳步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更有效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应对突发性、群体性重大工伤事故,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现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费率政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支付标准、经办流程 “五个统一”。
  二、具体措施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
  (二)统一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3〕222号)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程
全市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和时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仍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实施和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统一确定为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市范围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参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确定。
  (五)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设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六)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按当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提取,规模逐步达到全市1-2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市级统筹实施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规定。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工伤〔2008〕87号)的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基金预算,保障职工工伤医疗所需资金。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伤保险工作质量管理薄弱,完不成当年目标任务,未按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行行政问责。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