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磁县矿工获全国最高工伤赔偿
几经周转,因发生工伤造成二级伤残的耿坚强(化名)与煤矿企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除去先期支付的医药费60万元外,厂方再向他支付165万元一次性赔偿金。分为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的65万元已经到位。小耿的工伤赔偿创下全国之最。在此之前,全国有案可查的工伤赔偿金最高为125万。
案例回顾
2011年6月30日,磁县80后小伙子耿坚强跟随亲戚到山西孝义一家煤矿企业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安全生产培训,小耿直接被安排到井下开工。仅仅3天之后,小耿在工作时被井下数吨重的支架砸伤,命悬一线,抢救的半年期间医药费就高达60万,由单位承担,最终,小耿的命保住了,但下肢瘫痪,腰部以下已经毫无知觉,属于二级伤残。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小耿的家人和厂方发生了分歧 。
2011年12月份,小耿委托了李水全律师,与厂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 摆在耿家人面前有两条赔偿之路,一是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比较麻烦,但未来的日子里,小耿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对今后的生活更有保障。另一条路是申请一次性赔偿,相比于第一种方法,直接能落袋为安。但面临的赔付金额、货币贬值等问题,未来的日子里小耿的风险比较大。 考虑到地域、企业性质等问题,耿家委托李律师寻求与对方一次性赔偿解决方案。李律师列出了赔偿列表,按照60年寿命减去小耿28岁的年龄,要求按照32年进行赔偿,共计人民币300多万。但厂方的底线却只有100万元。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除去先期支付的医药费60万元外,厂方再向小耿支付165万元一次性赔偿金。
单从赔偿数额上来说,小耿的运气算是不错,165万巨款,创下工伤赔偿全国之最,能让小耿今后生活变得容易一些。但这获取巨额赔偿的过程,现在回想起来,仍然存在许多“变数”:如果企业不积极,责任心不强,结果会是怎样?如果在工作之初,单位已经为小耿缴纳了工伤保险又会怎样?换另外一起类似事故,伤者是否能获得这个数额的赔偿?这些与法律息息相关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律师评析
165万并不是天价
工伤赔偿一次性补偿数额较低,也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比如劳动行政部门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级伤残的,赔偿16年参保地区社会平均工资,大约在30万元左右,这对工伤职工是没有保障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再结合全国一些工伤赔偿案例,小耿能获赔165万,的确算是“天价”。但回归到此案本身,其实并不能算“天价”。只有大大超过物品本身价值的价值才是天价,但结合小耿的实际来看,165万元并不超过实际将要发生的损失。他刚满28岁,孩子刚刚上学,这种伤残带给他本人和家庭的伤害,是不能量化的。现在强行量化成了165万,也并不算多。“这样看来,并不算‘天价’。”
工伤赔偿最理想的程序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就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出资,让员工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是向用人单位收取的,带有强制性。 小耿这个案子,律师建议选择走工伤认定的途径,每月可享受工伤待遇,毕竟这样最稳妥,但出于不同考虑,小耿选择了一次性赔偿。但归根结底,律师认为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才是正途,如果伤者在工伤后几年伤情复发,是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解决的,而一次性补偿就不行,风险太大,选择一次性赔偿就要尽量使工伤职工的利益最大化。
对于企业和员工,避免工伤赔偿带来麻烦的最佳途径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这就将工伤保险的受益人群扩充至未参保职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现在,一些私人企业认为花钱缴纳这样一笔保险金不值,于是想尽办法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不得不说,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承受风险能力低的企业,此举更是冒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这些企业很可能一夜之间就被拖垮,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最后落得两败俱伤。所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无论对企业自身还是对员工,都是有益的。
所以,企业应当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给工伤职工最大化的利益保障。作为工伤职工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促使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再有一种情况,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差,根本就不打算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也不打算为发生工伤的员工进行一次性赔偿。对这种企业,就业者一定要提高警惕。
工伤赔偿过程中的建议
一是关于预先救助。在工伤保险过程中,也应当建立类似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或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抢救医疗费用垫付制度。即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劳动者或其亲属申报,在紧急条件下,劳动保障部门在短时间内就工伤进行初步确定,先予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这样可以解决工伤职工高额医疗费的后顾之忧。
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北京有一个长期致力于劳动者保障的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这个中心做过一个调查,对212名未参保劳动者访谈统计显示,即使通过繁琐艰难的法律程序,确认了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迫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该中心认为,先行赔付的原则具体操作中情况复杂,对“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判断标准、工伤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门槛及程序、政府部门的追偿方式等诸多细节,需要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