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职工被开除,不影响享受工伤待遇
2010年5月9日,陆某就职于广州市某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800元,岗位是机器操作员,未购买社会保险。2011年12月23日,陆某在操作中,不慎被机器夹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陆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10级伤残。经治愈后,服装公司向陆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陆某继续留在服装公司工作。2012年3月15日,陆某因连续旷工6天,严重违反服装公司的规章制度,服装公司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陆某要求服装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服装公司拒绝了陆某的要求,认为陆某是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须向其支付两金。请问服装公司的观点正确吗?
【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伤职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服装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连续旷工作出了规定,陆某违反规定连续旷工6天,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服装公司与陆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以上可见,公司支付两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在上述三种情形中,不包括工伤职工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所以公司应当支付两金。
工伤职工与公司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工伤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公司有权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两金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是为了让工伤职工不因工伤而影响以后的治疗与就业,工伤职工继续留在原公司工作,即工伤保险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暂存在公司,当工伤保险关系解除,公司即应当支付两金。
本案中,陆某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保险关系同时解除,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因解除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