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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第一次代理尘肺患者维权败诉
【财新网】(记者 王婧)2012年6月15日,由“开胸验肺”的张海超代理的黄福华诉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卫生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详见《新世纪》周刊2012年第九期“张海超:从‘开胸’到开庭”)。法院驳回原告黄福华的诉讼请求,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江南街道卫生院承担。
2012年2月29日,此案一审开庭。原告黄福华,一名尘肺病二期患者,将曾经为他做过常规体检的永康市江南街道卫生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医院只向用人单位出具体检报告,而不向其本人出具。
庭审争议的焦点是,卫生院是否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体检报告。原告的主要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而被告方则认为,体检是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医院只需对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即可,不对第三方负责。此外,何为“疑似职业病病人”,被告方无权判定,故无告知当事人的义务。
张海超认为,单位不愿将体检报告给职工本人,在与尘肺相关的行业中,是一个普遍现象。对于体检的医院来说,与他们签订体检合同的,是单位而不是职工个人,这往往是“大单子”,医院通常不愿意把体检报告出示给职工本人而得罪自己的“大客户”。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福华与被告江南卫生院依法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黄福华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黄福华认为单位未有告知,在此情况下,黄福华享有向原体检单位即被告江南卫生院,要求告知体检结果的权力,江南卫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即原告黄福华相应的告知义务。
判决书亦表明,“对被告江南卫生院提出的对受检人本人(即原告)没有直接告知义务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最终驳回了黄福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在5月11日的第二次开庭上,被告江南卫生院对原告黄福华2011年4月20日体检结果中的X光胸片及报告结果进行了当庭告知,但对其他体检项目,即血压、血糖、血脂、部分肝功能(转乙酶指标)、心电图,因相关材料已由用人单位领取,其没有保留原始备份资料,在现已无法进行告知的情况下,当庭表示免费为黄福华重新检查一次,但黄福华不同意,坚持要求告知其上述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因江南卫生院无法再对黄福华上述体检项目的结果履行告知义务,而黄福华又不认同为其重新体检的建议,据此,对黄福华要求江南卫生院告知其2011年4月20日体检结果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25元。
张海超对此判决结果并不满意。6月15日下午,黄福华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状显示,上诉理由共有三条:其一,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与判决结果前后矛盾。法院一方面认为原告享有向被告要求告知体检结果的权力,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另一方面又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二,一审法院以当庭履行告知义务及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更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理论。原告认为,督促被上诉人如何履行告知义务,是法院执行部门的职责,一审法院审判庭无权作出“被告无法对原告体检项目的结果履行告知义务”的结论。即便一审期间,被上诉人以举证的方式告知了上诉人体检结果,其判决书中也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了执行需要,只需注明庭审期间被上诉人告知了上诉人X光胸片及报告结果即可。其三,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精神损失赔偿的请求,法律适用错误。
此次,上诉状亦特别提出,上诉的目的是“请求公正判决,让70万尘肺患者的健康知情权有所保障;让用人单位以隐瞒体检结果,借机解除职业病患者的违法行为,有所遏制。”
据财新记者了解,一审法院多次希望双方进行调解,均被原告方拒绝。一审判决书的落款是2012年5月25日,原本决定于5月29日开庭宣判,但5月28日临时取消,直至6月15日才宣判。
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工作三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企业拒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但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肺结核”的诊断。
为寻求真相,这位时年28岁的年轻人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谎言,目前专为尘肺病患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