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职工失踪工伤赔偿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时间:2009-6-12人气:3936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

(二)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但是,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