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确认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作者:张士谦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2-6-7人气:5189

确认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

案情回顾:

    村民老王的儿子小王1993年就开始在某个体雕刻厂工作(以下称:某厂),2008年年底小王开始反复咳嗽,高烧不断,后住院治疗。2011年11月25日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作出鉴定结论为:“矽肺叁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五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王为维权在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张士谦的帮助下到某厂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应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被迫向某厂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却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
案后反思: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时效?

一、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时效制度意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及时行使权利的,将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二、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适用时效制度。
    根据民法理论,“诉”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因为确认之诉解决的是“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问题,并不涉及对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处理,所以,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给付之诉、变更之诉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请求,要求义务人予以履行的诉讼,具有权利相对人,所以,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只规定了因为一部分债权请求权,可以要求诉讼时效抗辩。即说明了诉讼时效制度是针对相对权设置的,不适用绝对权,如物权。例如即便张三侵占李四的房屋十年,李四同样可以依据享有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张三返还房屋。

 三、确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的,不适用时效制度。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及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定性。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不是裁决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义务。
四、从时效起算的规定来看,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也不适用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确认劳动关系案中,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的行为,不存在起算仲裁时效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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