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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丧失公信力,维权走向何方?
石家庄市红旗石棉厂(现为石家庄市胶印厂)职工陈金福自1965年6月至1980年6月在石家庄市红旗石棉厂从事石棉制品工作,在工作期间接触大量石棉粉尘,从其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可以判断,陈金福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2008年2月20日陈金福办理了离厂退休手续,但在离厂的时候,石家庄市红旗石棉厂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陈金福做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011年2月陈金福感到身体不适,出现低热、咳嗽、咳痰、胸痛、腹胀、食欲不振等症状,先后就诊于河北省胸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腹膜恶性间皮瘤”。
陈金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图)
2011年6月16日经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间皮瘤)。2011年8月4日因患职业病在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讨说法
申请工伤认定
陈金福死亡后,陈会君(死者女儿)多次找到石家庄市红旗石棉厂要求支付陈金福工亡待遇,石家庄市红旗石棉厂拒不支付。
陈会君于2011年9月1日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9月13日,陈会君接到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图)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第十六条规定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陈会君,此种情况不用经过工伤认定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即可。
陈会君上网查了不予受理决定书中的法律条款:《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上面也没有写着我父亲患职业病的这种情况,工伤认定不应当受理呀?”陈会君看着上述条款,非常疑惑。
向石家庄市胶印厂索赔职业病待遇
虽然不解,但是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了结论,也只能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说法,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直接要求石家庄市胶印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但事与愿违,陈会君在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没有经过工伤认定为由,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图)
陈会君对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2011年11月15日,陈会君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金福所在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11年12月7日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规定,以“未进行工伤认定,且用人单位不认可为工伤”为由,裁定中止诉讼。
桥东区人民法院中止诉讼裁定书(图)
质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看来不经过工伤认定,而直接向用人单位索赔职业病待遇的路行不通。陈会君无奈之下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政府撤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然而,2011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作出维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复议决定。
陈会君不服上述复议决定,2011年11月23日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2012年2月21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驳回陈会君的诉讼请求。
陈会君不服一审判决,2012年2月29日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天(2012年6月4日)陈会君刚刚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同样维持了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困惑
陈会君一直在想:“我父亲患职业病死亡,要么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待遇,要么单位直接承担责任,总得给我一条维权的路吧!”
索要职业病待遇,要么经过工伤认定,要么不经过工伤认定。不应该一个法院说需要工伤认定,一个法院说不需要工伤认定,但陈会君却眼睁睁的看着法院踢皮球。
陈会君为死亡的父亲(职业病患者)讨说法的路,已全部被堵死。
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以开胸验肺的悲壮之举,让更多的人认识了尘肺病,也认识了职业病维权的艰难,然而职业病维权艰难的现状仍在继续。张海超用半条命,拼出了自己的职业病待遇,然而陈金福付出整个生命,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职业病待遇。从现今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来看,“死了白死”的维权现状在我们这个社会活生生的上演着。
点评
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哪一条款?
工伤认定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作出决定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但并没有明确具体条款,应属法律适用不明确。
对于此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庭审中,代理人当庭多次要求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具体条款,但总是左右而言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判决中,对我们的质疑未作出任何解释。
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第十六条并未规定退休后患职业病的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
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53号)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只是明确了退休后确诊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并没有说不需要工伤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此为理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让人不服。
三、享受职业病待遇,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由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这还不明确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对能否代理人提出的此法律依据,你为什么不解释?
四、患职业病,不做工伤认定,直接索赔工伤待遇,法理不通。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患者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在我国是否是工伤,只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确定,即便是法院也无权直接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认定。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确定的程序。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述不通过工伤认定,直接要求工伤待遇,那么请问没有工伤认定,如何确定是工伤?确定不了工伤,又如何索要工伤待遇?
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机器,是推行法制建设的主要机关。患职业病死亡,人民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司法公信力会一点点在人民心中消失。判决没有了公正,法院失去公信力,维权该走向何方?
张士谦
工伤赔偿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