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2012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2012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2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死亡时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1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2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3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4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5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6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7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8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9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51972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10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特别说明: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2011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