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作者:来源:时间:2009-6-11人气:7732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
【颁发部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颁布日期】:1964-4-10   【执行日期】:1964-4-10
一、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问: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答:经医师证明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问: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答: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
  (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
  (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
  (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3.问: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几天内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继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定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假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问:暂列编外的病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及其家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5.问:职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时间后,医师确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疾病待遇如何计算?
  答:半休的时间,以两个半天折合一天病假计算。半日工作由行政计发半日工资,半日休息按保险条例13条甲、乙项的规定计发半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问:在发冬季烤火费的地区内,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号,是否发给冬季烤火费?
  答: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烤火费。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问:怎样掌握批准工人、职员的病假,病伤职工治疗痊愈需要复工和病伤职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谁来确定,国家在这方面有无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卫医崔字第68号和(57)会险通字第19号发出“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个试行草案中,对于如何掌握批准职工病假和怎样鉴定病伤职工的劳动力状况都初步作了一些规定。
  8.问: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时没有病假证明,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答:不能。如当时无法取得医生证明时,也必须经工会小组长或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后,才能享受。
  9.问:工人因头晕、腹痛、只请2、3小时或半天假的,是否按病假计发待遇?
  答:原则上应累计计发病假待遇。但如计算有困难时,企业行政方面也愿意惯例计算也是可以的。
  10.问:职工病伤请医生出诊的费用由谁负担?
  答:职工擅自请医生出诊的一切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自理。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确实不能到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必须出诊的,出诊费和医疗费由行政负担。
  11.问:工人请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来信续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如果在请事假期间内生急病,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时必须有当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证明。
  12.问:职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医看病?
  答:职工有病找中医医治,在医疗待遇上应该和看西医一样,但必须到企业的特约中医或经企业医疗部门介绍的中医处治疗,才能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私自找中医看病,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13.问: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就地找医院或大夫诊断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答:没有经过企业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医生看病,其所需医药费用由自己负担。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上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治疗费用,可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经过急诊之后,仍应回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
  14.问:职工在指定医疗治不好,必须转院时,由谁决定?
  答:工人和职员患病或负伤,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医治,是不是需要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应由医院决定。
  15.问:职工治病须用膏方,可否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答:一般像虎骨膏等一类的膏方,如果不是经医生认为是治疗病症上确实必须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但如果是治疗非用膏方不行,经医生处方,也可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16.问:职工自己买的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答:由职工本人负担。但凭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正式处方购买的,其费用可由行政医药卫生经费中报销。
  17.问:有些特约联合诊所医生,在处方上给职工开上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能否由企业行政负担?
  答: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不属于药品范围,不应由企业行政负担。
  18.问:职工眼睛有散光的毛病,常常头痛,妨碍工作,请医生给他配了一副眼镜,这笔钱由谁开支?
  答:应由职工本人自理。
  19.问:职工镶牙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是因工负伤需镶牙齿,这笔费用应由企业行政负担;如果是非因工负伤镶牙齿,其材料等费用应由职工自己负担。
  20.问:职工矫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处理?
  答:经与卫生部研究认为:口吃是一种由语言习惯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所以职工矫正口吃时不能按疾病待遇处理,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21.问:职工患病施行手术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照像费,由谁负担?
  答:凡经医生决定的治疗时所必需的,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22.问:转业军人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答: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凡转业军人在转业时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够提出有关方面的确实证明,证明确系由于在艰苦环境作战所致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的,可作个别问题按因工待遇处理。但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其生活如确有困难,则另外救济或补助。
23.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中规定,职工患病所领的救济费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按平均工资40%发给,如是非会员,是否还要折半发给?
  答:非会员按平均工资40%的半数发给。
  24.问:职工病伤,根据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8条的规定,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如何处理?
  答: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应按其本人工资发给。但也不能超过其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待遇。
  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25.问: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了结核病,在潮湿寒冷地方工作的职工得了关节炎,可否算做职业病?
  答:卫生部1958年曾解答过这个问题。结核病是一种社会性的慢性传染病,还不能确定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虽然结核病院工作人员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还有其他原因,而不仅仅是此种职业引起的,风湿性关节炎的发病因素,还未完全明了,生活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因此,以上两种病暂不能列为职业病。
  26.问:煤矿职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职业病处理?
  答: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带有“二氧化矽”之粉尘所引起的一种病症,按中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名单及职工病伤处理办法规定,应按职业病处理,具体规定可查阅1963年2月9日国经周字100号国务院文件。
  27.问:职工从事粉尘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办?
  答: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冶金部、煤炭部、全总关于防尘工作会议报告,对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应给予照顾。对调轻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以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90%发给。
  28.问:矽肺病人是否需要脱产休养,应根据什么来确定?
  答:应当根据防尘工作会议报告,针对患矽肺病职工的病情,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才能有效。
  29.问:患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脱产休养而自愿回乡的待遇怎么办?
  答:可按患二、三期矽肺病的待遇办理。即休养一年以内发原标准工资的100%,一年以后发90%。
  31.问: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待遇如何支付?
 答: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死亡时(包括二、三期矽肺病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死亡时,也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办理。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死亡时,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2.问:已按退休、退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死亡时,其家属要求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是否可以?
  答:如有医院的检查证明,职工在退休、退职前确实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3.问: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的职工死亡后有争议,经解剖查明确定为二、三期矽肺病的,其待遇如何办理?
  答:解放后在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职工,有过接触矽尘作业的职业史现经查明的,可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34.问: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职工医疗待遇及其他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自愿还乡休养的一期矽肺病的职工,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矽肺病时,所需医疗费用,凭单据向原企业行政报销。休养期间继续享受其他有关的劳动保险待遇。
  35.问:患一期矽肺病回乡休养期间,病情发展到二、三期时,待遇如何支付?
  答:如确系原病发展,可从确诊为二、三期矽肺病时起,改按90%发给生活补助费。
  36.问:患矽肺病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是否办理退休?
  答: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甲类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按退休处理,但其退休费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可按60%发给。患二、三期矽肺病时及患一期矽肺病合并肺结核或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可不再办理退休,长期支付90%的生活费。
  37.问:脱产休养一年以上的矽肺病职工,是否继续享受其他劳动保险待遇?
  答:脱产休养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矽肺病职工,与其他在职职工一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38.问:煤、矽混合的尘肺病人,其生活待遇如何处理?
  答:煤矽混合的尘肺,可按有关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规定办理。
  39.问: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按退休退职处理的矽肺病职工的待遇怎么办?
  答:对防尘会议报告下达以前已经按退休退职处理的患二、三期矽肺病的职工,如果春中有因生活困难而来要求原企业解决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过去已按因工残废作退休处理的,可以由行政酌情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补助费的数额与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这项补助从企业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已作退职处理的,原企业可以重新改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由保险金中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退休费,如生活仍有困难,可酌情由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发给一部分长期生活补助费,但补助费的数额与因工残废退休费合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90%。
40.问:按因工残废退休或由退职改按退休处理的矽肺病职工,其退休费与长期生活补助费如何支付?
  答:因工残废退休费可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长期生活补助费由企业行政在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项下按月付给。
  41.问:过去退职处理的,现改退休,原发的退职费怎么办?
  答:可以按本人退职期间长短,以退休费标准计算抵销,仍有多余时,应继续抵销其以后应领的退休费(包括长期生活补助费);不足的不予补发。
  42.问:防尘会议报告下达前已调换轻工作并降低了工资的矽肺病职工,其待遇怎么办?
  答:应从会议报告下达后改按其调换轻工作前的原标准工资支付,但过去的不再补发。
  43.问:企业中从事矽尘工作的临时工,患了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处理?
  答:凡在企业中从事矽尘工作满3年以上的临时工,患矽肺病后,其生活待遇可按正式职工办理。
  44.问:患矽肺病职工的保健待遇如何享受?费用如何负担?
  答:原已享受保健待遇的,如果调换了轻工作,仍应享受保健待遇,其费用由企业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养的,商业部门应按原来保健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
  45.问:患矽肺病职工调换轻工作或退休、退职后的粮食定量如何处理?
  答:调换轻工作在3个月内保持原定量不变,3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当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当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高标准。
  在1963年2月9日以前回家休养、退休的各期矽肺病人,或退职的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人的粮食定量,也应按照国经周字10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应从粮食部门批准之月起。过去没有按此规定执行而少供给的粮食,不再补发。退职的单纯一期矽肺病人的粮食定量不再改变(劳动部、粮食部1964年2月26日联合通知)
  有关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46.问: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退休时其工龄如何折算?
  答: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必须符合退休细则第六条 规定,即从事高空工作累计满15年、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才能按退休规定第二条 (二)项办理。上述工作累计年限,必须是实际的工作年限,不是折算的工龄年限。实际工作年限符合退休细则第六条 规定的职工,才能按退休规定第二条 (二)项办理。在计算待遇时,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损健康工种的工作时间,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丙、丁两项规定折算连续工龄及一般工龄。
  47.问:职工年老体弱,调换轻工作,工资降低了,如退休后生活发生困难时,是否可按企业平均工资计发退休费?
  答:如退休时本人工资低于本企业的平均工资时,可按本企业平均工资计发退休费。但不应超过本人退休时的工资。
  48.问:享受疾病救济费待遇的人,具备退休条件者,可否按退休处理?
  答: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退休条件者,均可以按退休处理。
  49.问: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职工,在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期间,由于退休条件退休时,能不能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和退休费双重待遇?
  答:不能,只能领取退休费。但在计算他们退休费时,应将他们本人工资和原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
  50.问:退休职工因家庭负担过重,生活发生困难,由哪个部门给予补助?
  答:原则上应按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和精减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即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如有的退休职工经过民政部门的救济,生活仍有困难,找到支付退休费的工会组织时,可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不实行保险单位由职工困难补助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51.问:退休的职工是否还发冬季煤火补贴?  答:不发,因他们已不是企业的在册人员。
  52.问:退休职工是否还享受房租津贴?   答:不应享受房租津贴。
  53.问:退休职工的口粮供应问题如何解决?
  答:关于退休职工的口粮供应问题,中央精减小组办公室曾于1963年4月26日以(63)中简字第108号函作过如下通知:
  一、1962年6月1日以前退休的职工(包括退休后居住在农村的退休职工),其口粮定量标准低于居住当地脑力劳动者定量标准的,从现在起可以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但过去标准低于现在规定标准的不再补发。
二、居住在农村的退休职工,其口粮的供应,首先应当由所在社队解决,所在的社队不能完全解决的,经公社证明,对不足部分可由当地粮食部门从商品粮中供应。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54.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
  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③从事与企业工作上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④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⑤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⑦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榻,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①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②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③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④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⑤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伤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者;⑦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⑧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
  ⑩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55.问: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其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答:如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办理。
  56.问:因工负伤职工,经医院和行政领导批准,并经地方卫生部门同意到外地治疗,但到达后,因医院床位少,一时不能住院,暂时住在旅馆内,其旅店费和膳费如何处理。
  答:按本单位因公出差待遇处理。
  57.问: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疗养院期间,其伙食补助费可否和住院医疗期间一样,全部由企业行政负担?
  答:不能,应与一般疗养员享受同样伙食补助。
  58.问:工厂企业内的绘图员、会计员等成天在桌子上办公,不可能像工人那样容易因工负伤,但因工作紧张,天长日久,得了肺结核等病,能不能算因工负伤?
  答:不能算因工负伤。目前,以肺结核病为例来说,这是一种社会病,也是传染病,虽然可以与工作有关,但是很难说它是由于工作而引起的疾病。
  59.问:工人因搬运重物,被压伤吐血者,算不算因工负伤? 答:如果有可靠证明,并经医生检查证实,可以算因工负伤。
  60.问:职工从事化学研究工作中毒,能不能按因工处理?答:经医生诊断证明,确是从事化学工作中毒,应享受因工待遇。
  61.问:工人在生产时间打架负伤,其医疗期间工资和医药费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生产时间打架,是一种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行政和工会应当对他们进行教育。被打负伤的职工,其医疗期间的待遇,可比照非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62.问: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途中因自己不慎被汽车轧伤,可否算因工负伤? 答:不能。
  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63.问:某职工患有高血压症,在工作中突然因脑溢血死亡,算因工死亡还是算疾病死亡?
  答:应算因病死亡。
  64.问:在工作时间生急性病(如霍乱、盲肠炎等)死亡是否算因工? 答:不能算因工。
  65.问: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
  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
  66.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妻另行结婚,其子女是否继续领取抚恤费?
  答:原则上其子女可以继续享受抚恤待遇,如果新夫愿意而确也有能力供养前夫的子女时,就不再领取抚恤费。
  67.问:职工因工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能不能发给抚恤费?
  答:职工没有供养直系亲属,如有直系亲属,可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68.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69.问: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亲临料理丧事,其往返旅费由谁开支?
  答:原则上由自己负担,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时,由企业行政设法予以适当补助。
  70.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家属要求把灵柩运回原籍,费用如何解决?
  答:不提倡运灵,应设法说服其家属,就地埋葬或火葬,如果其家属一定要运回,所需运费,由其家属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
  71.问:学徒工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其家属抚恤费?
  答:劳动部1960年曾以(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函复贵州劳动局:“……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
  72.问:1958年以前退休职工办理易地支付待遇以后死亡时,很难查询原单位的平均工资,其丧葬补助费如何发给?
  答:按当地企业平均工资计发,或者按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规定发给。
  73.问: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职工死后,他的家属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吗?
  答:不能享受。因职工本人已经在法律上丧失了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其家属享受待遇的权利也应意味着消灭。如生活上有困难,可请求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74.问: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因病死亡后,遗留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问题如何解决?
  答:一、1945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由于长期参加革命工作,在预期环境或长途行军作战中而积累起来的严重慢性病发展而造成的死亡,在取得原部队团或县以上机关证明后,可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二、如果不合乎第一种情况,可按保险条例规定,发给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项费用按低生活水平计算用完后,生活有困难时,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可做特殊问题,由企业按困难补助办法妥善解决。
  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75.问: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了工资,已超过了残废前的工资,其原已享受的残废补助是否要减少或取消?
  答:如果残废程度没有改变,只是由于个人进步或技术提高而增加工资,其原已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不应减少或取消。
  76.问:工人因工负伤治愈后,因残废不能做原来的工作,改做其他轻便工作,仍领原来的工资,能不能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
  答:没有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费。
  77.问:职工因工残废,已按规定发了因工残废补助费,后来身体完全恢复了健康,又能作原工作了,并恢复原来工资,或者残废加重了,由部分残废变成了需人扶持的残废,这样,其待遇是否随着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答:其待遇应当随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78.问: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不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工作,其原来享受的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答:原企业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之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
  79.问:职工因工负伤残废后,由企业负责安装的假腿、假手,坏了以后的修理和换装费用应由谁负责?
  答:如果是在该假腿、假手的保证使用年限之内坏了需要修理的修理费,应由本人负担,如本人负担确有困难时,可请求企业行政和工会给予适当的补助和救济。如果假腿、假手已超过使用年限坏了需要修理或重新全装时,其所需费用,仍由企业方面负担。
  80.问:职工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安装假腿、假眼睛,其费用可否由行政负担?
  答:不能。如果是生活上所必需,但经济上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81.问:移地支付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残废人员,需换、修假肢,其费用由哪报销?
  答:由发给其抚恤费的工会组织从劳保金中报销。
  82.问:有一个工人原来享受了因工部分残废补助费,后来因犯法受到纪律处分,企业行政开除了他,可不可以继续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
  答:职工被企业开除不再享受原企业的因工残废补助费。
  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83.问:在因病歇工期间生育的,怎样计算产假?
  答: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时,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产假,发给产假待遇。产假期满,病伤仍未痊愈的,其病假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女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上生育时,不再发给产假工资,继续享受疾病待遇。
  84.问:有的工厂因原料不足暂时停工,职工的工资也减发了,在此期间产假工资怎样发给?
  答: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停工以前,应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6条甲项办理,如发生在暂时停工之间,应与其他职工一样,产假也要按停产工资标准发给。
  85.问:女职工在生育休息超过56天假期,还不能工作,其待遇如何享受?
  答:由于产期检查不准,产前休息时间过长,或身体衰弱经医生诊断证明确需继续休息者,其产假工资及医疗费用按条例第13条有关疾病待遇享受。
  86.问:女职工月经期间是否有假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没有假期规定,但由于患月经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工治疗时,应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87.问:女职工怀孕反应必须休息的时间,是否按病假待遇处理?
  答:女职工因怀孕反应得厉害,经医师批准需要休息,其假期及医疗待遇,可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规定处理。
  88.问:男职工供养之妻在企业举办的或特约的医疗机构中生育时,其接生费等可否享受半费待遇?
  答:应由本人负担。如果是在生育时发生疾病,则因疾病所需的医药费用,可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处理。
  89.问: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怀孕检查费,指哪些费用?
  答:怀孕检查费是指挂号费、检查手续费。如果是孕期刚开始,要做青蛙试验,化验费也包括在检查费内。
  90.问:女职工遇到葡萄胎、子宫外孕需要停工休息,如何享受待遇?
  答:子宫外孕、葡萄胎系属病理现象,应按病假待遇处理。
91.问:怀孕6个月生育的,是不是按正产办理?
  答:算作正产,应按规定发给产假工资。
  92.问:女职工住企业的特约医院生育时,新生婴儿生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如新生婴儿符合供养条件,就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处理。
  93.问:女工产后领了产假工资不久因病死了,再领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是否算领了双份?
  答:产假工资与产后病死丧葬补助费和救济费是两回事,不能算作双份。
  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94.问:临时工的家属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答:不能享受。
  95.问:临时工、季节工,试用人员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是否分别会员与非会员给予不同的待遇?
  答:不区别会员与非会员。
  96.问:革命残废军人转入企业当临时工,患病以后如何享受疾病待遇?
  答: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如果是临时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原则上应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9章第36条第2款的规定享受待遇,但在该款所规定医疗期间内的病伤假期工资,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病伤假期工资照发)。但以3个月为限。
  97.问:临时工可否享受基层集体事业待遇?
  答:临时工同样有权利享受。但各基层单位在掌握分配疗养员时,对具备同样条件需要疗养的职工,一般应尽先照顾正式长期工人。
  98.问:参加工作多年的临时工是否可以与正式享受同样待遇?
  答: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原则上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享受劳保待遇;至于1957年及1957年以前参加本企业工作一直到现在的临时工(实际上已是正式工人),则可以与正式工人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99.问:长期临时工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答:1957年以前进入企业工作的临时工,如符合退休条件,可按退休规定处理。
  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100.问:全国和省、市、自治区的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或已调作干部、下届劳模大会未当选,是否还享受劳动保险优异待遇?
  答:原则上讲,上届劳模大会当选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下届没有当选,即不能享受优异待遇(但享受长期支付的优异待遇的,不能因落选而停止),但对闻名的先进旗帜,虽下届没有当选,经省市总工会批准,仍可继续享受优异待遇。
101.问:除退休规定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的享受退休优异待遇外,享受其他优异待遇的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是指哪一级的?
  答:凡是获得全国产业、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和师级批准的二等以上的功臣或战斗英雄,都可以享受优异待遇。
  102.问:转业的革命军人,立有“大功”或“小功”而没有“一等功”或“二等功”的等级,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答:“大功”、“小功”是过去的立功标准,而“一等功”、“二等功”是新的立功标准。确定立“大功”与“小功”的同志,在申请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过去的立功标准与新规定的立功标准对照一下,凡是过去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大功”、“一等功”者,一般可以相当于现在的“二等功”标准。
  103.问:1955年至1957年在军队中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同志转入企业后是否享受优异待遇?
  答:此问题经总政治部组织部答复如下:“军队中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同志转入企业后,不必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104.问:模范小组是否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答:模范小组和劳动模范是有区别的。前者是集体在生产当中依靠小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具有先进成绩而被评选的集体荣誉。而后者是以个人有特殊贡献授与个人的荣誉。模范小组的个别成员可以是劳动模范,但并不一定每一个人都是劳动模范,所以模范小组不能享受优异待遇。
  105.问:申请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要经过哪些手续?
  答:由基层工会组织提出,经县、(市)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签署意见,报请省(市)工会批准。退休人员的优异待遇,按退休规定办理。
  106.问:转业从事革命工作“20年”是否系指在全国解放以前转业从事革命工作而言?
  答: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解放后继续工作,没有间断,其连续工作年限,都可以算为专职从事革命工作年限。
  107.问:原来在老解放区根据地工作的工人、士兵是否算为专职从事革命的工作人员?
  答:在老解放区根据地公营企业的职工和工农红军、新四军、八路军等革命部队中的士兵,都算专职从事革命的工作人员。
  108.问:已经享受了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停止享受?
答:如果由于犯罪行为被判徒刑或刑事处分,或者品行堕落,在群众中的影响极坏,被撤销了荣誉称号的时候,应停止他们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109.问: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开军队时,有的是直接转到企业,有的回到农村后过了一个时期才到企业工作的,有的是经过组织介绍的,但也有少数人自行到企业工作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不论他们转业、复员和退伍时领过任何待遇,也不论他们直接转到企业工作或回农村后隔了一段时间又到企业工作的,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他们的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10.问:职工在刚解放时自动响应人民政府号召报名参军,现又转入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参军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11.问:民工参加抗美援朝的期间能否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答:由当地人民政府介绍参加抗美援朝战勤工作的民工,完成任务后又由当地人民政府介绍到厂矿企业工作的,其参加抗美援朝战勤工作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12.问:革命军人被开除军籍到企业工作,其原来的军龄可否计算为工龄?
  答:如果不是因反革命罪行,而是因其他犯罪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其军龄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13.问:在历次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怎样计算?
  答:根据1957年8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
  ①凡受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离开机关、企业、学校依法执行的,服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重新计算工龄。
  受管制和缓刑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被管制和缓刑期间,不能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称号,其工龄应从被管制和缓刑期满后,重新计算。
  前二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从恢复政治权利后参加或者继续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
  ②凡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在机关、企业、学校留用的,其参加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这段时间,应该计入工龄。
  ③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的,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
 114.问:右派分子仍工作的,是否计算工龄?
  答:凡未被开除公职而继续工作的右派分子,其工作的时间可继续计算为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被开除下放劳动改造,只发生活费期间,不计工龄。
  115.问:职工过去担任过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1条中所列各项职务的,其担任这些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答:一般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是,其中担任过敌伪及国民党军队中的军官、宪兵和警察机构中的警官、反动党政机关中各级领导职务的,以及反动会道门的主要负责人,凡其担任这些职务以前的工作时间,都不得计算工龄。
  116.问:保险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伪政府“官吏”是指哪些人?
  答:凡是敌伪政权委任乡级以上的人员都算为官吏,如办事员、科员等以上职务都是官吏。
  117.问:原在国民党军队内当兵,后被俘虏,变成为人民解放军的战士,以后又被派到工厂做工,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国民党军队内当兵期间不算工龄,从当人民解放军战士之日起算作连续工龄。
  118.问:任伪铁路警察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不计算工龄。
  119.问:有些青年职工在抗日战争期间曾参加国民党青年军,抗日战争胜利后又回到原厂工作,他们的连续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答:只要他们在镇反、肃反期间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除了他们参加国民党青年军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外,参军以前在厂工作的时间可作一般工龄计算,但连续工龄应该从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120.问:在日寇统治时期,各省市县建立了许多的新民会,在新民会内工作过的人,能否计算工龄?
  答:敌伪时期的新民会,是给日寇办事的,是向中国人民宣传日本法西斯思想的汉奸组织,因此,在新民会从事办事员以上职务的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但由该会雇用的扫地、煮饭等勤杂工,其工作期间可以计算一般工龄。
  121.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第2款和第8款所提的“被迫离职”怎样理解?
  答:是指解放前在企业工作时,由于参加政治性或经济性的革命斗争,而被企业资方解雇或者被迫不得不离开本企业而转移其他地方工作者。
  122.问:解放前,工人参加地下斗争被捕,解放后,又回到原厂工作,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答:解放前,工人因为参加地下斗争而被捕入狱,如果有组织证明,他在被捕入狱的期间仍然坚持斗争,其入狱期间和入狱以前在该厂的工作时间,都应该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123.问:革命干部在解放前地下工作时,开店铺作为掩护,解放后转到企业工作,他们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
  答:如果有组织证明,他从事地下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4.问:解放前在敌占区当工人时,参加了我地下工作,被敌人发觉或经我地下党组织动员到解放区工厂工作,其以前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如有组织证明,其以前的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5.问:在学校内参加了共产党或共青团的人,现在在企业作工,他们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是不是从参加共产党和共青团那时算起?
  答:如果他们不是接受组织的指示以上学为掩护而从事地下革命斗争的,他们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从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
  126.问:回国华侨考入或分配到工厂企业工作,他们的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答:归国华侨回国参加工厂企业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9条的规定,连续工龄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其在国外工厂企业工作的时间(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或全部生活来源)应计算为一般工龄。
  归国华侨在国外参加革命斗争,因革命工作的需要,被组织调回国参加企业工作者,其在国外从事革命斗争的工作时间,应和回国参加企业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期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27.问:作为社会力量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的人员后被调到机关、企业作为正式工作人员,这些人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如果他们不是像一般支援参加社会民主改革而是一开始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即为专职脱产干部,其从事上述各项工作的时间和以后被调到企业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28.问:农业合作社的专职会计与脱产乡干部,经组织调到企业里工作,其连续工龄与一般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其担任会计和干部期间和调到企业工作期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半脱产或不脱产的乡干部和与农村公社社员一样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的会计,应从调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129.问:有些同志在国家机关工作,经组织调入企业工作,他们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算不算连续工
答: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0.问: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或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劳动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等单位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职工离开企业参加中等技术学校或一般大、中学校学习时,在学习期间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习期间拿生活补贴的不作工龄计算,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
  三、各技工学校在社会上招来的工人、青年、学生或经劳动部门介绍来的失业工人,其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在学习前如曾从事过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般工龄计算。他们在学习期间的劳动保险待遇事项,按学校规定处理。
  131.问:有的企业招考职工要在训练班经过一段学习或训练的时间以后才分配工作,在训练班学习或训练的时间,能不能算为工龄?
  答:职工考入企业以后,还没有正式发给工资,在训练班学习,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掌握技术知识,为直接参加工作作准备。在没有正式参加工作前的学习阶段,不能计算工龄。
  132.问:在工农速成中学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根据1950年12月24日政务院“关于举办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实习学校的指示”中第五项规定,职工离职在工农速成中学的学习期间应连续计算工龄。
  133.问:原来是职工,后来当了地主或资本家,后来又当了职工,其在当地主、资本家以前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原来是职工,当了地主、资本家,其原来的成分已经改变成了剥削阶级,所以其在当地主、资本家以前的工作时期,不再计算工龄。他们的工龄只能从改变剥削阶级成分重新作职工起计算。
  134.问:解放前,有的职工当了很长时间的工人,以后又当了资本家,几年后,破产了,又当工人,直到解放仍在原企业当工人,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当资本家以前作工期间,不再计算工龄。其破产后,在一个企业内当工人,一直没有间断,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35.问:当过“小工头”或有过“人身股”的职工,其当“小工头”和“有人身股”的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如其不是资方代理人,没有严重压迫和剥削行为,本人主要靠自己的工资维持生活,自始至终参加劳动,虽当过小工头或领取过少量的红利,经过群众讨论或取得证明,可以计算工龄。
  136.问:小商、小贩参加了合作组织后转入国营企业、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应该从确定为职工成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之日起计算工龄,如中间没有间断,可与转入国营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37.问:原来是工人、后来当了小商、小贩,解放后又当工人,其当小商、小贩以前的做工时间,是否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答:当小商、小贩以前做工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138.问:三轮车工人从事蹬三轮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租别人的三轮车从事蹬三轮的时间,纯粹以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自己有三轮车的,不能计算工龄。
  139.问:从事保姆、女佣的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计算工龄?
  答:如其主要是依靠该项工作的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有可靠证明,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40.问:职工过去在农村中给人放猪放牛当雇工的工作时间算不算工龄?
  答:如果是全部或主要是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有可靠证明,应计算为一般工龄。
  141.问:矿上有些临时工人,每月工作5、6天的或者十几天,就回家去种地,他们的工龄怎样算?现在他们已改为固定工人,可不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答:半工半农的临时工,实际上主要是靠种地为主的,因此,担任临时工期间不计算工龄,他的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应该自改为固定工人之日起计算。
  142.问:半工半读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半工半读应确定以哪样为主,如在学习为主,即不应计算工龄;如以作工为主,即按工作日计算工龄。
  143.问: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工或社员,以后转入国营或公私合营企业后,他们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此问题劳动部1960年4月7日以(60)中劳薪久字38号函复如下: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也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下同),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未经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仍然为临时工,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按照所在企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期间,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仿照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或职员,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连续工龄,并且和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职员,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小业主,按照私方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144.问:原来在运输合作社、合作商店工作的职工和社员,后转到国营企业工作,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如果他们所在社是统一经营,集体分配,本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在合作小组或者其他组织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145.问:解放初期,工会组织把零散的建筑工人和搬运工人组织了起来,名义就叫建筑工会或搬运工会,有专人管理生产业务。即统一承揽活,分配个人去做,收入除留一小部分管理费外,主要分配给个人。以后这些工人在上述基础上组织了搬运大队或转入了国营建筑公司。他们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如工人从工会组织起来以后,工作未间断过,其连续工龄可以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起计算。
  146.问:某些工人以前在私营商店当店员,1953年“三反”商店倒闭后,他参加了政府劳动部门组织的生产自救性的生产。以后在生产自救的基础上成立了生产合作社,合作社以后又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或国营企业。他们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连续工龄应从成立生产合作社时算起。
  147.问:在社会主义改造中,有一部分职工由私营企业调到国营企业工作,其连续工龄应该怎样计算?
答:其以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期间和到国营企业工作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48.问:由劳动部门的劳动调配站调配的无固定雇主的建筑、搬运工人的工龄怎样计算?
  答:因为他们主要是靠作临时工的工资收入来维持生活,他们无固定雇主,作临时工的时间可以算为一般工龄,至于他们的连续工龄则应从转入本企业作固定工作之日算起。
  149.问:解放前自动离职,解放后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其连续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应从最后回厂之日计算。离职前的工作期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
  150.问:有些厂在解放初期,曾因故减产,将职工派往其他工厂工作,有部分工人被遣散回家,后因该厂扩大生产,又将这些工人召回厂来,这些工人的连续工龄应怎样计算?
  答:其被调派期间和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及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都应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1.问:解放后,被精减职工再参加工作时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其退职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52.问:井下矿工的工龄,一年当1年零3个月计算,但煤师和工程师大部分工作时间在井上,有时也下井,他们的工龄是不是也同样计算?
  答:他们的工龄一般地应该和井上的职工一样计算。如全年有2/3的时间在井下工作,可按井下工的工龄计算办法折算。
  153.问:长年在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是否折算?
  答:常年居住在4500公尺以上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工,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6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公尺以上地区流动工作,工作满1年以上,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1年,其工龄均按1年零3个月计算。
  154.问:井下工人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和患病在6个月以内期间,其工龄是否也按井下工龄折算?
  答:因为其在治疗期间没有下井,不能按井下工龄折算。
  155.问: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算不算工龄?
  答: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痊愈者,可以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以后痊愈,仍回原企业工作者,其患病前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和6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以及复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超过6个月以后的医疗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156.问: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职工,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半日工作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半日休息在1年以内(折合半年)的,也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1年的,半日休息期间即不计算工龄。
  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157.问:政府机关和企业管理机关如何分别?
  答: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委、局、处等而言,其全部管理费用、业务费用是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均属政府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管理机关是指经营企业的单位而言,其管理费用与业务费用是完全由本企业或所属企业的业务收入项下开支的,即为企业管理机关。
  158.问:国营农牧场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答:没有按规定提交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的,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如只提取工资总额2%或1.5%的劳保费的,其劳保待遇问题,可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解决。
  159.问:季节性的工厂,如打蛋厂、打包厂、制冰厂,如何实行劳动保险?
  160.问:在目前企业调整中,有些原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缩小了或暂时停产,其留守人员是否继续实行劳动保险?
  答:原则上应该继续实行劳动保险。但对个别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劳动保险金时,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也可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不再继续按月缴纳工资总额3%的劳保金,有关职工的各项劳保待遇,由企业行政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直接支付。
  161.问:劳改企业的职工是否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答:不实行,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162.问:被剥夺政治的人能不能享受企业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如因工负伤,行政方面可给予治疗,并发给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在患病时,如本人无力负担医疗费用,企业行政方面也可以适当照顾。
  163.问:受到降职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是否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如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又是正式职工,仍可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64.问:右派分子在未摘掉帽子之前,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凡未被开除公职的右派分子,继续参加生产和工作,其有关因工负伤、疾病医疗、生育、死亡丧葬、家属抚恤等待遇,均与其他职工同。但他们的未摘掉右派分子帽子之前,均不得享受退休待遇。
 165.问:在社会主义改造中被安排到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小商、小贩,可不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被安排到实行劳动保险企业的小商、小贩,进入企业以后,已经成为企业中职工的一员,应当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66.问:不在企业行政编制以内的人员(如理发员)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要根据他们的工资由哪里支付来决定。如果他们工资企业企业行政管理费或福利费项下开支,在行政编制以内,应和该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他们的工资不是由企业方面负责开支,就不能与企业职工一样享受保险待遇。
  167.问:在实行劳动保险企业中的专职文化教员,他们的工资由工会文教费支付的,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可以享受。劳动保险金由工会组织按这些专职文化教员的工资总额3%提出,交由企业行政方面,一并缴纳。他们的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工会组织付给;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其他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和企业内的工人职员同。
  168.问:由工人中提拔到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政府机关工作的专职干部,应该如何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由工人中选举出来的工会基层委员会专职干部,按工会法17条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可以继续享受由企业行政方面支付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如果是被提拔到上级工会组织和政府机关工作的,根据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的精神,他们的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应该按所在机关的规定办理。
  169.问:有些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新工作单位报到,有途中发生了病、伤、残或死亡事故,应由哪个企业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答:应由新调用企业按规定办理。
  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170.问:计算疾病、生育、工伤、残废、死亡等各项社会劳动保险待遇时,是否包括保留工资?
  答:原则上应和计算退休费统一起来,不包括保留工资在内。但有些职工的保留工资如不属于私营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的过高工资,而是由于调动工作改变工种后,新工作岗位工资低于原工资,经领导批准暂时保留原工资待遇的,他们在享受疾病、伤残、生育、死亡等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仍可按调换工种前的原工资数额计算待遇。
 171.问:航运系统船员退休费,包不包括船岸差额在内?
  答:船岸差额是一种津贴性质,计算退休费时,不包括船岸差额在内。
  172.问:领取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在患病、退休、退职或死亡时,是以本人工资为计算标准发给抚恤费、救济费和补助费的,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是否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
  答:包括因工残废补助费在内。即将所得工资和因工残废补助费合并计算发给劳动保险待遇。
  173.问:享受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和享受因工死亡抚恤费的职工家属,在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后,其所享受的待遇是否也跟着调整?
  答: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变动,只适用于在职生产的工人、职员,因此,享受退休和死亡等劳动保险待遇者,就不参加企业的工资调整。所以其原已领取的劳动保险待遇标准,不因企业工资调整和工资区类别的变动而变动。
  174.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的平均工资,是否随着企业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答:应随着企业的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变动。
  175.问:计件工资的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何计算?
  答:以本人工资计算待遇时,均按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的按退休细则25条规定办理。
  176.问:企业因故停工或减产,工人工资只发给85%(或其他比例),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停工减产期间,职工享受保险待遇时仍按本人原有工资计算,但所领得的保险待遇不得高于在职同等级工人的停工减产期间的工资。已领取退休费、因工或非因工残废退职抚恤费、救济费的职工,仍按原确定标准支付,不受停工停产的影响。
  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177.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病是否可以报销1/2的药费?
  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款规定,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1/2,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根据这一规定,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款规定的医疗待遇。患病时未在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药等费用,应由本人自理。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由基层适当补助。
至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同职工前往,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照规定给予报销1/2的药费。
  178.问:实行劳动保险单位的职工,被派出国帮助其他国家进行建设的专家,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仍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179.问:厂矿企业中的职工应征服兵役以后,其家属是否享受原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
  答:根据1956年2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职工入伍后其家属待遇问题的批复:在新的军人家属优待条例未颁发前,凡厂矿企业职工应征服兵投后,本人在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仍应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180.问:领取退休费、因工残废抚恤费或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还能不能享受医疗待遇?
  答:因职工本人已不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供养直系亲属也就不能继续享受医疗待遇。
  181.问:职工病伤超过6个月的,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否仍继续享受50%的医疗待遇?
  答:职工病伤虽然超过6个月,但仍还是企业在册人员,所以其供养直系亲属仍可享受50%的医疗待遇。但职工医疗终结后,改领非因工残废救济费的,其供养亲属就不能再享受医疗待遇了。
  182.问: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是否还可享受原企业的医疗待遇?
  答:不能享受了。
  183.问: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可否转院治疗?
  答:一般的不主张家属转院治疗,如果自己转院医疗,其全部费用本人负责,如果不转院治疗,就有生命危险,经医疗证明,企业同意,是可以转院治疗的,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
  184.问:职工家属患急病、负伤医疗施行手术,需要输血费用由谁负担?
  答:经医师决定因病必须输血,其输血费用由企业补助1/2。
  185.问: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戊项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时……免费诊治”其中“免费诊治”应如何解释?
  答:“免费诊治”是指挂号费、注射费与普通检查费,并包括普通化验费。
  186.问: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四类分子,是否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答: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是四类分子,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187.问:夫妻都工作,共同抚养子女,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应本着“算细帐、合理分担”的精神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即以全家人口除全家收入,得出每人每月平均生活费,然后看职工本人所挣工资能够养活几口人,再从这几口人的范围内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例如夫在本厂工作,每月工资60元,妻在他厂工作,每月工资45元,共同供养3个子女和两个弟妹,即全家7口人共同生活,平均每人生活费15元,这就是说,夫只能养活3人,妻只能养活2人,如果这5个家属都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则夫登记保险卡片时可登3人、妻登记2人。
  188.问:兄弟俩都在实行保险条例单位工作,工资都是30元,共同养活母亲,另无其他家属,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则兄弟2人可商议由一方确定为供养直系亲属或户口在哪一方,就确定享受那一方的待遇。
  189.问:两个母亲,都由职工本人供养,是不是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生身母亲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非生身母亲,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0.问: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农村,是公社社员,有劳动力可否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直系亲属住在农村是公社社员,有劳动能力,获有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一般社员最低生活水平者,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于虽然入了社,但无劳动力,收入极少,不能维持社员最低生活,确实每月依靠职工寄钱养活,而且经过公社大队证明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191.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住在城市,参加了城市公社举办的企业工作,有固定收入,是否还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参加公社企业工作,是社办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按月发工资,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即不能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果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的,则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192.问:有些职工的家属作临时工、摆小摊、捡破烂等,没有固定收入,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
  答:没有固定收入时,要把家属收入算的十分准确是很难的,但根据一般的情况或全年平均数还是可以把家庭收入大体上肯定下来,大体肯定了家庭收入后,再根据“算细帐、平均分担”的办法就好确定供养直系亲属了。
  193.问:职工的父亲有工作,工资收入只能维持其父母的生活,其弟、妹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其弟、妹确靠其工资收入供养,即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4.职工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力,没有工作,母亲有疾病,他的父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他的父亲年龄不满60岁,有劳动力,不能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保险待遇。母亲如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父亲的收入也极少),主要依靠职工供养时,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5.问:一职工和他的父亲同在一个实施劳动保险的单位工作,其母原列为其父的供养直系亲属,后来其父因病死亡,其母领取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但其要求将其母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是否可以?
  答:应把已领的救济费作一详细计算,在此项费用可能维持生活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转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过了这段时间以后,则可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
  196.问:职工供养父母,又供养叔父和伯父(两房共一子的),他所供养的父母、叔父或伯父,能不能都算是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有生身父母才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7.问:职工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寡嫂靠职工本人供养,可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如果工人职员自幼是依靠他们抚养长大的,现在他们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者,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8.问:某些地区有招女婿风俗,而且女婿必须负担岳父母的生活,这种情况下,岳父母是否可以作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岳父母不能作为供养直系亲属。但如果是从小招赘,并由岳父母抚养长大者,如符合供养条例,可以算为借助养直系亲属。
  199.问:某工厂工人向别人领了一个女孩,并已在法院办过法律手续,这个小孩能列为他的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工人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只要是年龄未满16岁,并且是依靠工人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0.问:职工有两个妻子,能不能都算做供养直系亲属?
  答:只能选择一妻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1.问:有一个女工,结婚前父母就靠她养活,结婚后,她仍然以自己每月所得工资的一部分去维持她的父母的生活,这样,她的父母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吗?
答:如果她的父亲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亲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主要依靠他本人供养的话,可以登记为供养直系亲属。
  202.问:女职工结婚后,丈夫死去,她丈夫父母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自己供养,是否全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公婆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3.问:女职工结婚后,原来娘家的弟、妹未满16岁,能不能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女职工结婚后,如果他娘家的弟、妹确实没有人供养他们,而必须由她供养并合于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45条规定的,可以列为该女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4.问:职工子女,虽然年满16岁,但是哑巴(身体健全),算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答:职工的子女虽然是哑巴,但是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劳动,所以年满16岁,即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205.问:职工子女弟妹年满16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06.问:职工子女年满16岁,仍在就学,是否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答:根据条例规定,子女年满16岁,虽然在学校读书,也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207.问:供养直系亲属在一方确定后能不能再变动?
  答: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以变动:
  ①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失去供养条件时(如子女年满16岁,妻子、母亲已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即不能再作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②职工的收入发生变化。比如由兄供养母亲,如果将来兄失去劳动力时,他的母亲依靠其弟弟供养,便可列为其弟的供养直系亲属。
  208.问: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家属,因生活困难而就业,其劳动保险待遇是否继续发给?
  答: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参加临时性的工作,收入不多,不能维持本人生活,还可以继续领取劳动保险待遇。如果参加正式工作,已有工资收入,即应停发或减发抚恤费。如以后又无收入时,还可继续发抚恤费。
  有关劳动保险金开支科目问题
  209.问:实行劳动保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时,原企业职工和家属已享受退休和抚恤费等长期支付的劳动保险待遇由哪支付?
  答:可转由地方工会组织继续支付。
  210.问:工资调整中应补发的劳动保险待遇,由哪里支付?
  答:行政直接支付部分,则由行政补发;劳动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则由保险基金项下补发。
  211.问: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脱产的工会干部退休时,退休费由哪开支?
  答:由该单位的基层工会掌管的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
  212.问:退休人员的医药费用由哪开支?
  答:退休费由原企业单位支付的,其医药费按退休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仍由企业医药费中开支;如是移地支付由市、县工会发给退休费的,其医药费用由市、县掌管的调剂金中支付。
  213.问: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用的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申请书、领取证以及会计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传票、帐簿、表报等费用,应由哪里开支?
  答: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由总基金内开支,基层需用时应编制预算报省、(市)工会批拨。印制劳动保险待遇申请书、领取证的费用由省、(市)工会在劳保调剂金内开支。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劳动保险业务所需用的缴款书,调剂金申请书、传票、帐簿,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均由企业行政开支。
  214.问:汇寄劳动保险待遇时,邮费及汇费应由谁负担?
  答:均由基层工会掌管的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215.问:滞纳金是否全部留基层?
  答:滞纳金全部留基层和70%基金合并使用,有剩余时随同剩余基金一并上缴。
  216.问:去上级工会所办的疗养院疗养时,疗养员的路费补助费及伙食补助费应填入“基金收支月报表”的哪一个项目内?
  答:路费补助费应填入“疾病及非因工负伤补助费”项目内;伙食补助费应填入“疗养员伙食补助费”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