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第一案:工亡适用新标准以送达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翻了近4倍。死亡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能否适用新的赔偿标准?适用新的赔偿标准,以什么为界限?你已经按旧标准领取了工亡待遇,还能否主张按新标准补发?且看工伤赔偿法律网通过诉讼方式维权成功的第一案——马文德工亡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4日晨,新疆信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马文德在单位泵房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哈密地区中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死亡的结论为:脑干出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哈地劳社工伤认【2010】484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马文德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为视同工亡。
2011年3月4日,被告作出哈地社保医字【2011】72号《关于支付马文德同志工伤金的批复》,核发马文德工伤保险待遇为:医疗费657.3元、丧葬补助金12874.0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2992.16元,合计116523.48元。同时,2010年11月起,按月向儿子马永帅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78.48元/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新疆信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为2011年1月26日,且委托新疆信必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原告《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关于支付马文德同志工伤金的批复》的时间为2011年3月17日。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哈密市人民法院及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工伤认定包含两个内容:一是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二是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由此可说明一个完整的工伤认定不仅包括作出结论,还应该包括送达的程序要求,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虽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是在2011年1月26日向用人单位第三人信必达公司、2011年3月17日向受伤害职工家属送达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所以哈密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应为向最后受伤害职工送达的时间即2011年3月17日,被告按照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合法马文德的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案代理律师张士谦
赢得行政诉讼案件不容易,其原因大家都知道。在此,特别向本案两审法官致敬。感谢你们能够依法公正判案,感谢你们还能坚守法律及道德的底线。你们的判决使我更加坚定了做行政诉讼案件的信心。
工伤死亡,适用新的赔偿标准,以什么为界限?
工伤认定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此行为被行政相对人所认知,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简单说就是,只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桌面上的工伤认定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因为还没有送达,还没有公布,工伤职工还不知晓认定的结果。所以,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后,才算完成了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文)最后一款,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是否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分界线。
已经按旧标准领取了工亡待遇,还能否主张按新标准补发待遇差额?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单位,其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对社保部门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服的,且社保部门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的(如:不服此核定结果,自收到核定表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难看出,虽然死亡在2011年1月1日之前,但只要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就应当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对于上述情况,已经按旧标准领取待遇的,自领取工亡待遇核定表次日起两年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张士谦 律师
工伤赔偿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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