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明确宁德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宁德市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保障工伤职工有关工伤待遇,现就宁德市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在统筹地区以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日伙食补助费16元。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到统筹区外治疗工伤途中临时发生住宿费用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统筹区内每人每天50元,统筹区外每人每天70元,未住宿或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所需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
四、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在统筹区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区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