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2012年1月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在此规定中,修订了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细化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制度实现全覆盖
从2012 年1 月1 日起,针对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和工伤发生率,本市国家机关、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将与本市一类行业的其他用人单位一样,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
工伤认定有新调整
从工伤认定方面有几个明显的变化:明确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先解决劳动争议,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此次重新梳理了不同情形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明。首次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规定了工伤认定终止程序;明确了用人单位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明确了申请、延长申请、指定管辖、受理、认定、中止、终止、送达等具体程序以及相应的时限。
工伤待遇有新规定
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相关待遇标准,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项目;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间进行了明确,一次性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自核定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期待遇中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有新完善
此次对我市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的政策进行了新的完善。放开了工伤职工只能选择两家工伤医疗机构的限制,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可以在全市79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医的具体程序。扩大了工伤康复对象的范围。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程序变简化
为了方便工伤职工,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程序进行了简化。
扩大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人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作为申请人,为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不再规定只能工伤职工本人申请。
调整了更换辅助器具的程序,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到达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可直接到辅助器具机构更换,不再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责任有了新增加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以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退还,并处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同时还规定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