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
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1-12-13
【实施日期】 2011-12-13
【发 文 号】 粤府办〔20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提高调解仲裁能力,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能否妥善化解纠纷,调处争议,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保障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基础来抓。要立足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通过调解仲裁及时处理争议、有效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幸福广东为核心,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为基础,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以及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形成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系,不断提高调解仲裁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争议处理柔性化。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基本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全面覆盖,6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实现案件办理标准化。推行阳光仲裁,规范仲裁行为,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为重点,改革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结案率达到90%以上,确保“快立、快办、快结、办好”,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从2011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专门的适应办案需要的人员编制、专门的办案场所、专门的财政预算经费,为调解仲裁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试点,在省、市、县(市、区)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机制,推动企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增强用人单位自主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渠道。完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调解服务功能,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将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充实基层调解人员的重要渠道,壮大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处理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三)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加快建立部门联动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建立调解工作指导评价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调裁衔接,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加大争议仲裁工作力度
(一)完善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裁终局”制度简便快捷的优势,对简单、小额争议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当庭予以裁决。对部分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就查明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女职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措施,快速妥善处理争议。对集体争议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重大集体争议,要组成特别仲裁庭,缩短送达、审理期限。
(三)强化裁审衔接。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四)规范仲裁代理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监管。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五)加强仲裁建议工作。针对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共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
五、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仲裁院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争议案件较多的乡镇、街道,可设立仲裁分院或仲裁派出庭(巡回庭),就地、就近及时调处争议。争取到2011年年底前,5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2年年底前,7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3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
(二)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法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的前提下,配齐配强专职仲裁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吸收律师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纠纷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开展仲裁文明窗口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仲裁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08〕237号)的要求,将仲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规划仲裁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和仲裁员办案补助经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仲裁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仲裁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全省仲裁事业协调发展。
(四)加强仲裁基础建设。各地要根据省统一要求,对仲裁办公、办案场所设施、标识及仲裁员着装等进行规范。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备和更新,保证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仲裁文书送达、立案窗口等设备设施的配备,提高办案保障能力。要加快仲裁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庭审实时监控、审批联网操作和案件信息共享。
六、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一)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调解仲裁服务体系,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地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处置机制,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研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有效办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