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莱芜: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工伤津贴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时间:2009-6-11人气:768
莱芜:2009年调整工伤职工工伤津贴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的标准是:符合条件的1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5元、160元、155元、1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的标准是: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莱芜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