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深圳市社会保险未参保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须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未参保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须知
一、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情形
适用于:市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在受理工伤案件过程中,发现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后,指引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局稽核部门申请补缴工伤保险费,并将《工伤认定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备份给稽核部门。
三、受理部门
用人单位应当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所在的同级稽核部门(含市社保局稽核处、各分局稽核科、管理站)申请补缴工伤保险费。
四、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向属地稽核部门提交下列材料①《深圳市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申请表》;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③授权委托书;④在职职工名册;⑤工资支付表(在职职工申请补缴当月前24个月)等;以上①至③项表格可在市社保各相关窗口领取,或者在网站(http://www.szsi.gov.cn/)下载并按要求填写。
五、审核受理
市社保局稽核部门应当对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即时审核:①对申报材料齐全、形式完整、填写规范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开具《收件回执》。开具《收件回执》之日为受理补缴日。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申请,稽核部门开具《补齐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待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
六、对用人单位进行稽核
稽核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并依据稽核结果填写《深圳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定表》,以核定缴费期限、缴费费率、缴费基数等。
七、办理补缴手续
稽核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用人单位凭《指令书》到征收部门办理补缴手续, 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缴纳标准为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八、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加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