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论文
工伤申请时限是否从受伤之日起算?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某自来水公司招聘企业编制的管道工,靳某经考试合格于9月19日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1 0月1 0日在施工现场,一细小铁锈飞进靳某右眼中,因靳某感觉并无大碍,只是到附近的小诊所简单处理了一下,事后几天虽然感觉不舒服,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治疗。10 月17日,靳某开始感到肿胀难忍、视力模糊并伴有头晕,到眼科医院做了正规检查,诊断结果证明是由铁锈沉着引起。公司得知情况后,积极配合靳某治疗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由于未为其建立工伤保险关系而对申报工伤—直持消极态度。
争议焦点
工伤申报时限从10月10日起算还是10月17起算?
工伤申报时限应当从10月1 7日起算。其理由是: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明确工伤起算之日为事故伤害之曰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因为发生事故是事故伤害的原因,但事故伤害并非发生事故的必然结果,只有产生事故伤害后果:单位或个人才有必要提出工伤性质认定从而获得相应待遇;仅有伤害事故发生但没有伤害后果,单位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任何意义。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自10月17日起工伤职工靳某才知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此之前的6天时间里靳某无法预知伤害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参照上述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应以知道工伤事故伤害结果的时间为准。
本案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工伤职工个人是否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30日之内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制度安排,基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既然招用劳动者就负有承担及时申报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试图逃脱责任和义务,在法定期间未履行申报工伤认定的,所发生的合法费用由单位自行承担。那么,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意味着工伤职工等申报主体必须在30日之后才可以提起申请呢?或者说,用人单位不申请和超过30日是否是工伤职工等申请主体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明确拒绝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无论是否在30日之内,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积极调查取证防止证据灭失。
作者 吴春明
单位 山东省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