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宁波市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宁波市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工伤保险政策,重点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
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宁波市对职工工伤保险政策作出调整。在新一轮政策调整中,对于已参保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统一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生育处负责人介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自理能力差,此番调整将保障这部分职工获得长期与稳定的工伤待遇,更加突出了政策的人文关怀。
对于未参保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将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持一致。
对于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也有所调整。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从2011年11月21日起,将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加上近期其他生产要素成本的提高,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缴费压力偏重。为此,此次调整还重点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改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将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某工伤职工退休年龄60周岁为例,如该职工离职前满55岁,便可全额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满56周岁只能享受80%,即每满1周年递减20%。满60周岁后,他有基本养老保险金保障了,所以不再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外,宁波市还进一步明确了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的调整办法。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今后参照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调整;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从2011年11月21日起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宁波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每年5月1日起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