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无锡市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12-12人气:1822

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1〕156号

市各部、委、办、局,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经无锡市政府同意,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无锡市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1月1日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按新《条例》规定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前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规定,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2011年7月1日后继续享受的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由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需食宿费用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每天在150元以内凭据报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江阴、宜兴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支付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