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六安市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六人社秘[2011]13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86号令),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精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范围。工伤保险在覆盖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上,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职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统一市直参保时间。经研究统一确定,六安市直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自2011年7月1日起应依法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实行全员申报参保。各事业单位应全员申报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形成劳动关系的聘用人员。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对未按本通知申报缴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催办、催缴无效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社会保险征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前已按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通知要求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职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申报、缴费。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职工工伤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事业单位从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列支。
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将结合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统一办理各单位的工伤保险申报、基金征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县区的事业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抓紧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