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合肥市上调2011年工伤待遇标准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来源:www.ft22.com时间:2011-11-6人气:3797
工伤赔偿法律网(www.ft22.com)讯:日前,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文,调整合肥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一级伤残津贴每月能多领210元。
本次调整对象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或原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护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增加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新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提标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补发。
伤残津贴
此次享受工伤职工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而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0元、100元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同时相应调整,调整为2010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护理费待遇率。合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以3207元计算,各县市统一按此标准执行。
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予以调高,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均抚恤金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0%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
来源:合肥新闻网